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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法制现状及其完善

  

  从上述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法律制度分类中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欧盟的金融监管体制还是国际组织的监管规则以及WTO金融协议,都存在着如下明显的局限性:一是缺乏金融监管理念的支持;二是缺乏对金融创新的监管;三是缺乏规则相互间的协调;四是缺乏强制约束力和系统的监管规则。


  

  二、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法制的应然性


  

  1974年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第1、2条规定了国家经济主权中的国内权力,第10条对于国际合作的权力作了明确规定:“各国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地和切实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性的经济、财政金融以及货币等重要问题的国际决策过程;特别是有权通过相应的国际组织,并遵守这些组织的现行规章或逐步改善中的规章,参加这种决策过程,并且平等地分享由此带来的各种效益。”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家享有主权,意味着它有权独立自主,也意味着它在国际社会上享有平等的地位,不俯首听命于任何强权国家。这种平等地位在国际经济领域中主要表现之一,就是国家不分大小、贫富和强弱,在世界性经济事务的讨论、磋商和作出决定的全过程中,都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12]


  

  (一)跨市场金融风险与金融全球化需要建立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法律制度


  

  金融创新使得很多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同时涉及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这种金融业务的融合会内生出跨市场金融风险。目前对跨市场金融风险还没有统一的界定,一般可以将其表述如下:跨市场金融风险是在金融工具创新和金融业务融合过程中所产生的,跨越原有金融分业经营界限的交叉性金融风险。该风险具有系统性、潜在性、复杂性等特征,在爆发之前,表现隐蔽,不易被监管机构查知,一旦爆发,就呈现出在不同金融市场之间迅速传递并难以控制的特点。同时,金融全球化的客观现实导致国家之间的金融业务的相关联系日益加深,一国国内发生的金融危机很容易演化为全球性金融危机。因此,加强国家之间金融领域合作,建立有效的、系统的金融国际合作监管法律制度成为必要。


  

  (二)金融创新需要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金融创新指的是会引起金融领域结构性变化的新工具、新的服务方式、新市场以及新的体制。[13]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本次金融危机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美国的金融机构竞争激烈,为了赢得市场,就必须进行金融创新,而在推出的金融产品中却存在明显的风险,金融手段的滥用和监管的缺失是导致危机不断蔓延的根源。[14]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名誉主席、“金融期货之父”梅拉梅德认为,次级债危机爆发的根本原因有二:首先是次级房贷债券在发行过程中信息不够透明。当次贷被打包成债券销售给投资者时,债券投资者无法确切了解次贷申请人的真实支付能力;其次是政府监管缺位。政府把对次级房贷债券的评估和监管责任完全抛给了私人债券评级机构。[15]金融创新虽推动了金融业的发展,但其从诞生那天起就是为了规避监管。[16]


  

  长期以来,我们始终认为美国是当代最为典型的法治国家,它通过制定法、判例法为美国市场经济的有效、有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特别是有关货币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效率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立法的榜样。我国许多学者大力推崇美国的金融企业特别是银行、投资银行的混业经营制度以及“伞形监管体制”。但此次“百年不遇”的金融危机令我们“大跌眼镜”——原来危机根源是因为美国制度安排缺位,于是国际社会一片谴责声并要求美国建立健全对金融衍生产品监管,尤其是应当高度关注对冲基金,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健全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分析与防范制度。[17]尽管此次金融危机的责任主要应当由美国政府来承担,但是国际社会缺乏统一、强有力的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也是美国次贷危机演变为全球金融危机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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