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以法官文学艺术奠定法院文化建设的基础
“文学艺术活动从来都是人类的生产活动的特殊形态。它的特殊性在于它不是在进行物质生产,而是一种精神生产,因此,它必然地带有意识形态性。而且,既然是生产活动之一,它又带有人类生产活动的普遍规律性。”[⑤]
法官文学艺术,同样带有意识形态方面的思维痕迹,又带有反映人类活动普遍性规律的内涵,而在思想领域里理论的提升正是法院文化建设的精髓。
法官文学艺术是团结法官的黏合剂。一方面表现形式多样的法官文学艺术所营造的氛围,能加强法官与同事、单位之间的相互协调性;另一方面,法官文学艺术的积极因素也在不断引导法官去追求高尚的理想和目标。在长期的融合过程中形成的共同信仰、价值观、理想境界,有助于形成认同感、归属感,完善法院文化。
法官文学艺术能把普通法官变成一个优秀的法官。曾有人说:“法官不需要有过高的水平,只需要他具有平易近人的好态度。”这其中就包含了一个浅显的哲理——方法比努力更重要。法官文学艺术,能感化法官养成尊重当事人的职业素养;法官文学艺术能影响法官完成从执业到敬业的职场转变;法官文学艺术能陶冶法官自觉形成一种职业力量去感召当事人,感悟法律。
法官文学艺术能使法官产生综合竞争力。哈佛大学教授小约瑟夫·S·奈(Josephs·Nye·Jn)认为,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可以分为硬实力和软实力两种形态,且二者同样重要。其实从人类个体心理学分析,人同样具有软、硬不同的两种实力形态,其中软实力主要指人体所具有的潜在力量,是文化层面上的一种隐形能力。从法官文学艺术中易于产生情感、道德等文化要素,形成精神上的内部行为规范,再转变成一种易于处理日常事务的竞争潜能。
三、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如何发展法官文学艺术
“在中外文学史上,纯粹审美的作品是很少见的,优秀的作品都是真善美的统一,而美恰是真与善的具体体现。在文学定义上单纯强调美,把文学的意识形态性片面规定在审美领域,往往会使文学走上虚无、苍白、贫血或缺钙的歧途。”[⑥]
“在早已发生了巨大变迁的时代面前,以往处于显耀地位的政治意识形态与市场经济原本泾渭分明的界线,现在已经变得越来越模糊,市场的选择加剧了物质和精神领域的生存竞争。”[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