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其原因,一是不少作家对法官行业和法官群体的工作、学习、生活乃至思维模式不了解,造成目前涉足法官生活的影视剧、电影等作品过少,且部分作品中反映的内容与社会现实相脱离、甚至与司法现状相违背;还有受“望法生畏”的影响,大部分文学艺术工作者不愿意涉足法制色彩浓郁的作品。二是法官受工作压力、职业习惯、思维方式等因素影响,没有精力和时间来从事文学艺术创作。因此,面对其他行业的文艺汇演、书画摄影展、各类反映职工生活的文学艺术作品等时,法官文学艺术只能望洋兴叹。三是官方组织拍摄的影像作品等,往往过于政治化、功利化,不足以吸引大众眼球。另外,法院系统组织的各类学术研究会也只注重新闻稿件、学术论文的评比,造成法官中出专著、写论文的较多,搞文学艺术创作的较少。综上,我国目前的法官文学艺术还只是一个发展雏形,并没有形成大的气候。
二、法官文学艺术在法院文化建设中的功能
资产阶级改良派政治家梁启超认为小说有薰、浸、刺、提四种力量,“有此四力而用之于善,则可以福亿兆人;有此四力而用之于恶,则可以毒万千载。”[①]钱中文也曾说,文学艺术的审美特征派生出三个作用:娱乐、教育、认识。[②]法官文学艺术做为一种特殊的文学艺术,同样具有这三方面的功能。
1、以法官文学艺术铸造法官灵魂
“文艺的特殊反映方式是以现实的感性形式为反映对象,同时又是渗透主观色彩的审美反映,是美的结晶体现。因而文艺最重要的功能之一是给人以审美娱乐的功能,使人获得美的享受和精神上的愉悦与满足,给人以情绪的激动和感觉的快适,从而陶冶情怀,提高思想境界。”[③]
法官文学艺术是提升法官修养的内在动力。法官文学艺术能够激发法官对生活、职业的热爱之情,浓郁生活情趣;法官文学艺术有助于培养法官观察、思索的思维能力;法官文学艺术有助于法官更为准确地把握人情世理,在审判实践中擅长运用情感触角感染当事人,灵活处理纠纷的技巧;法官文学艺术能培育法官坦然面对职场升迁、应对日常生活中种种变幻。
法官文学艺术是培育法官心态的重要手段。由于审判业务受制于社会经济,所以任何超前的价值观、信仰追求,都难以得到法官们内心深处的首肯,另外当前法官的经济收入与其所承受的工作压力并没有成正比,法官心态建设便成为法院文化建设中需要突破的重点,而法官文学艺术在培育法官心态方面的作用却能体现得淋漓尽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