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文化的内涵集中体现在法院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两个方面。法院精神文化指法官群体在审判实践中受一定的社会文化背景、意识形态的长期影响而形成的一种文化观念和精神理念,它解决法官以什么样的指导思想和价值观进行工作实践的问题,是法院文化的核心。法院行为文化指法官群体在一定行为规范的制约下,在审判实践中产生以人的行为为形态的可操作性行业文化,它解决法官怎样进行审判实践的问题,是法官文化的外延。
我们不妨把法官群体文化、法官集体文化、法官个体文化看成是中国法院文化的框架系统。其中法官个体文化即法官作为执业个体所应具有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体系,是法官文化的微观部分,是法官文化的最小要素,是法院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认同性、可塑性、自主性等特点。
2、法官文学艺术与法院文化建设的统一关系
法官文学艺术包括法官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社会大众创作的反映法官生活的文学艺术。因从属于法院精神文化,决定了它必须反映法官价值、法官精神、法官理想、法官道德、法官哲学等内容。法官文学艺术属于法官个体文化的范畴,决定了其必须蕴含法官个人的价值取向、观念信仰、奋斗目标、服务宗旨、敬业精神、道德伦理、生活信念、文化素养、气质形象等内涵。
苏格拉底有一句被镌刻在雅典阿波罗神庙上的名言:“认识你自己”。这五个大字,刻画了人类自我精神世界的完善对于我们生活的重要性。法官文学艺术的存在和兴起,既增添了法官职业的人文色彩,又让法官形象通过文学艺术作品同社会架起了沟通桥梁。因此,法官文学艺术与法院文化自成一体,理应构成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
3、当前法官文学艺术的发展现状
十年前,一部《法官妈妈》让无数中国人对女法官职业充满了无限的敬畏和信服,在“爱自己的孩子是至爱,爱别人的孩子才是至善”的朴素道理中更让社会对法官职业油然而生一种崇尚的情感,适时地纠正了社会上的误解、歪曲法制的不良风气。十年后,当全国优秀法官陈燕萍事迹做为一种职业楷模,在全国上下普遍传颂时,我们不由感叹“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价值追求其实是法官平凡人生的一种象征。
上述有代表性的作品,与众多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传播的法官文学艺术作品,让公众较为直观地了解了法官工作和生活较真实的一面,从而为树立不同时期的法官形象提供了蓝本。然而,关于法官的文学艺术形象,在很多的老百姓眼中不是欧美的就是港台的,中国大陆的法官形象却树立得不够真实、不够丰满、不够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