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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构我国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论建构我国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On construction of Compulsory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 in PRC


王凌翔;何再涛


【摘要】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规模迅速发展,由环境污染和破坏造成的环境侵权及救济必将成为今后的一大社会问题,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必然可以分散风险,避免企业因巨额赔偿而破产,同时又能给受害者迅速、有效的救济。所以我国应构建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关键词】环境侵权责任;责任保险;强制性保险
【全文】
  伴随现代工业生产风险的增加,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之规模日益扩大。如深圳清水河化学危险品仓库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吉林、天津、西安等地液化石油气的爆炸事故,济南、扬州、深圳等城市发生的管道煤气爆炸事故,都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给局部环境造成严重污染。2003 年12 月23 日,中石油重庆开县川东北气矿发生井喷事故,造成243人死亡,几万人中毒,方圆80 平方公里内的人群被疏散。 中石油公司最终支付了3000 多万元赔偿金。[1]2005 年11 月13 日,吉林省吉林市的石化公司双苯厂胺苯车间发生爆炸,成百吨苯流入松花江,最高检测浓度超过安全标准108 倍。随着下泻的减缓,污染带从80 公里蔓延到200 公里,导致下游松花江沿岸的大城市哈尔滨、佳木斯等面临严重的城市生态危机,甚至哈尔滨这座拥有上千万人口的大城市不得不发出停水4 天的紧急通知。以上的案件都表明我国的环境方面存在很多的问题,而且还有在环境事故发生后如何进行公平合理的赔偿的问题。面对如此恶性污染事故和近乎天文数字之赔偿金,污染企业可能一蹶不振,甚至破产,进而引发社会金融秩序动荡。对此,国外早巳设置环境责任保险,通过保险分散风险的功能来解决环境污染所带来的民事赔偿责任,而我国责任保险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许多企业对此类保险意识比较淡薄,没有购买此类责任保险的迫切要求,而且保险公司也没有专门针对环境安全责任保险的险种供企业选择。所以每当发生环境灾害事故后,只能依靠政府来协调处理,受害公众很难得到应有的合理赔偿,受污染环境也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理和恢复。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对环境问题的民事责任规定不够明确,使受害公众常常受害后索赔无门,公民的环境安全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怎样做既能避免致害单位深陷泥潭,又能保证受害人能得到应有的赔偿呢?所以笔者认为应当构建环境污染强制性保险责任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将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特殊性,责任保险的功能,应采纳强制保险的模式三个方面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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