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直接用水库、水塘、水池、水窖蓄积雨水的取水行为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取水行为法律规定是不同的。其中直接用水库、水塘、水池、水窖蓄积雨水的取水行为在
水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七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国务院颁布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而该条例只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进行了规定,如其第
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由此可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民及其他个人投资者直接利用水库、水塘、水池、水窖蓄积雨水的取水行为,在上述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不是上述
水法、取水许可条例所界定的取水行为、取水工程的范畴。在私法领域,法无明文规定而为之,是不违法的。
最后,基于先占而取得蓄积雨水的所有权没有法律依据。我国的
物权法、
水法及国务院的取水许可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集蓄雨水所有权的取得是基于先占。先占理论只是学理上适用,对先占的法律性质,学界还存在争议[9]。先占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没有法律法规承认,虽然有很多学者建议物权立法把先占作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10],得到
物权法的明确承认。但
物权法最终还是没有给先占立锥之地。我们知道,先占的前提条件是占有无主物,雨水、降水是不是无主物呢?有观点认为雨水、降水可基于先占而取得所有权[11]。笔者认为,雨水、降水是自然水资源,是国家的,是国家所有的。因为在陆地上,无论是地表水、地下水、产品水、商品水的水他们的最初源头就是雨水、大气降水。而雨水、大气降水的形成是在空中、是空中的水,是在国家的领土范围内,国家对其管辖的领土范围内享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是其主权的体现,这点在国际环境法、国际法中主权原则可以体现。还有雨水、大气降水是自然形成的,是自然状态的水资源,未加入人类的劳动。雨水、降水的收集是少量的,大多数的雨水、大气降水会流集到江、河、湖、海还有地下,在降水的第一时间能收集的量是很少的,所以国家可以免费许可使用。上文叙述笔者赞同国家所有的水资源是指自然状态下的水资源。因此,笔者赞同雨水、大气降水应为国家所有,雨水、降水不是无主物,不存在先占的问题,蓄积雨水的所有权是通过许可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