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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农村集蓄雨水的权属制度

  
  第四,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者的上述水所有权是吸引农村改水投资的一个重要的渠道和措施。农村的改水,需要修建水利、蓄水、水净化、水环保等设施,这些工程需要大量的物力、财力。因此,农村改水成功与否,关键一点是资金问题。在现实的条件下,除了国家的行政给付、拨款,集体投资外,个人的投资、民间资本进入,对农村改水的将是一个很大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因此,依据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于其他个人投资修建的水库和水塘所得的水的权属,即归投资者所有,国家应于承认。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其他投资人集蓄雨水所有权的依据
  
  上文提到,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即单一的国家所有,规定了国家水资源的范畴,即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地下水资源是自然状态的水,属国家所有没有什么争议,但是地表水是否一律为国家所有却有不同的看法。
  
  本文认为,地表水按照其是否介入人类劳动可以分为:自然状态下的地表水和受人工影响的地表水,即自然资源水和劳动产品水。自然状态下、天然的水资源应该只能归国家所有,劳动产品水、商品水等介入人工和人类劳动的水归该劳动者、投资者所有,同时我们应该看到,产品水和商品水都是经过自然资源水转化而来的,产品水和商品水的所有权是从国家自然资源水所有权转化而来的,这个转化的关键就是取水,劳动者、投资者获取国家的取水许可,享有取水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个人、单位在农村投资修建水库、水塘、水池、水窖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一个取水行为,这种取水行为主要是直接蓄积、集蓄农村地区的雨水和降水,那么这样的取水要不要经过许可呢?是不是基于先占而获得的水所有权?笔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民及其他个人投资者对水库、水塘、水池、水窖蓄积雨水的所有权是基于取水许可而取得的,不是基于先占而取得。
  
  首先,这种取水许可是特殊的许可,是法定的。只要获得国家和政府的批准、备案就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该条规定实际上就是一种免费许可,是无偿的,不是与国家水资源有偿使用相冲突,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一种例外。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类似的规定还有国务院颁布的2006年施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了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情形,但要求政府部门批准和备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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