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农村集蓄雨水的权属制度
Some discussions about the ownership of rainwater harvesting in the rural areas
王龙生;周立坤
【摘要】在农村,雨水的集蓄是一种古老的取水方式,它主要是通过人工修建水库、水塘、水池、水窖等取水工程直接收集雨水、大气降水。这样的取水方式在我国的《
水法》、国务院颁布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水事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对于以这种取水方式所得水的权属是否归国家所有,却存在争议。
【关键词】集蓄雨水;产品水;取水;所有权
【全文】
农村水利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目标和内容中的“生产发展”、“村容整洁”就直接和水有关。而农村的大部分水的来源就是水库中集蓄的雨水,这些集蓄雨水为农村生活、农业生产发展,对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起了关键的作用,特别是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的农村。因此,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搞好农村的改水工作、完善农村水资源的权属制度,繁荣农村水市场,保障农村的生活、生产用水。
一、确认农村集蓄雨水的权属的必要性
雨水集蓄利用是农村改水中的一个重要的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个人投资修建蓄水的水库、水塘、水池等人工载体中的水对农民的生活、农业生产起了重要的作用,而对于以这种方式取得雨水所有权是否为国家所有,是一个需要明晰、亟待解决的问题。该问题的解决有利于农村改水工作的顺利展开、有利于吸引改水投资、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我国《
宪法》第
九条第一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水法对水资源的权属也做了明确的规定,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使用权,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物权法也对水资源的国家所有做了明确规定。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断定水资源国家所有,具有其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合法性。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三:第一,国家把自然资源与主权结合起来,把自然资源的所有与国家安全结合,把资源的所有权与政治结合起来,强调国家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第二,考虑到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如果对自然资源划分私人管理或所有,不利于发挥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效应和功能,采取国家统一管理的模式更好地保护环境资源,促进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第三,从长远看,生态利益要比经济利益重要。裴丽萍教授认为,国家作为所有人不同于私人的最显著之处,就在于它是公共利益当然代表,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发生冲突时,只有国家才能从整个国民利益出发来考虑自己的行为[1]。国家考虑到环境生态效益与国家长远利益、根本利益的密切关系,实行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和直接管理。对有重要生态价值的自然资源,国家建立自然保护区统一保护。因此,在农村改水工作中首先应当承认水资源国家所有的重要性,维护国家公共所有权的权威,保护好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