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还应注意
水法的定位问题。
水法应定位为综合性法律,其中应当对水资源管理与之相关的原则性规定尽可能地完善,规定有关水利用与管理的基本制度,避免与其他相关水资源单行法的重复与不必要的冲突。
其三,为了确保
水法等有关法律的顺利实施,还有必要完善下位阶立法。鉴于各个地方在水资源特点等方面的差别,应在
水法等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框架内,结合地方水资源管理的需求,制定符合本地区需要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三)完善水资源法律制度设计
我国水资源法律制度中已包括一些与循环经济相关的制度,但如前所述,这其中的一些制度安排并不完善,而且在与循环经济理念的衔接方面也有待改进。例如,应加强水资源立法中水资源保护的内容,使水资源保护得到更加充分和完整体现。从水资源立法的具体结构看,水资源保护的各项内容应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制度相互呼应。在这其中,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制度在整个制度体系中居于战略层次,[21]应给予高度重视。再如,应建立水资源补偿机制。这一机制应包括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过程中对水资源生态价值的补偿、水资源不同功能间的价值补偿以及水资源利用者对水资源保护者的补偿、受益者对受害者的补偿等方面的内容。又如,在水资源权属方面,应明确取水权的物权属性,从而为建立、健全和完善水市场和水权交易制度奠定基础。
水资源立法要充分发挥作用,除了水资源立法本身的完善外,还需相关制度和机制的配合和完善,如水资源所有权制度和使用权制度,以及水资源行政管理体制等。在管理体制方面应特别注意明确界定政府在水资源管理中的定位,以及流域管理机构与区域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并着力解决水资源管理与水环境保护分属两个部门管辖的情况下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认定问题。在健全和完善这些机制和制度的过程中,我国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同时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唯有如此,才能使水资源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为水资源管理提供法律支撑和保障。
(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2002年《
水法》的目标之一就是在我国发展节水型产业、建立节水社会。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实行国家对水资源的直接配置,水资源所有权与水资源利用未能很好地配套运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同时,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为此,应健全和完善水市场体系,利用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通过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两方面对水资源利用和保护活动进行有效的规制。
【作者简介】
王明远,法学博士,清华大学环境资源能源法研究中心副教授。
【注释】 汪恕诚:“到2030年我国缺水问题将更加突出”,
http://www.china.com.cn/chinese/2004/Mar/521191.htm,2004年3月。
“我国水资源利用现状与节水灌溉发展对策”,载
http://www.zgny.com.cn/TechHtml/5/4/6/46836.html,2006年7月。
“我国水资源的基本特点”,载
http://course.jnu.edu.cn/151/zrbh/ViewInfo.asp?id=362>,2005年11月。
王瑗、盛连喜、李科、孙弘颜:“中国水资源现状分析与可持续发展对策研究”,载《水资源与水工程学报》2008年第3期,第11页;李雪松:《中国水资源制度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页。
索丽生:“我国可持续发展水资源战略”,载水利部水资源司主编:《中国水资源要览(1998~2002)》,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3年版,第112~113页。
雷川华、吴运卿:“我国水资源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载《节水灌溉》2007年第4期,第41页。
索丽生:“我国可持续发展水资源战略”,载水利部水资源司主编:《中国水资源要览(1998~2002)》,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3年版,第113~114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48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8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51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52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5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4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49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51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
2条。
冯耀龙、崔广涛、王安源:“我国水市场机制建立的分析探讨”,载《河北水利水电技术》2003年第4期,第9~10页。
王曦:“为可持续的未来分配和管理水:中国水资源法律、政策和方法”,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第14页。
吕忠梅:“环境资源法视野下的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4期,第12页。
吕忠梅:“环境资源法视野下的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4期,第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