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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背景下水资源立法的健全与完善

  
  其一,在水资源权属方面,该法虽然规定了水资源所有权和取水权,但并未明确取水权的物权属性,并且取水权依然具有十分强烈的行政色彩。尤其是在将取水权与取水许可制度同时规定的情况下,更容易使人产生这种认识。同时,水资源的有偿使用依然停留在国家收取水资源费的阶段。在现行制度框架下,直接基于取水权建立水市场和水权交易制度的难度还相当大。
  
  其二,在水质水量统一管理方面,该法不仅增加了水资源保护的内容,对水污染控制作出了规定,而且还赋予了流域管理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定的污染控制权。然而,在目前水资源管理与水环境保护分属两个部门管辖的格局下,很可能会继续出现两个部门分别依据不同法律执法、对相对人的同一行为进行不同认定的情况。这一问题事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损害和公共利益的保护,应给予充分的重视。
  
  其三,在调整机制方面,市场机制未能受到应有的重视。尽管2002年《水法》在水资源管理权的设置方面注意了间接调控与指导,对管理部门的设置及其权力的配置和行使作出了进一步规定,但真正体现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律的内容并不多,水资源的市场化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对直接的市场主体间的水资源交易制度更没有作出规定。
  
  五、我国水资源立法的健全和完善思路
  基于前述循环经济对水资源立法的内在要求以及我国水资源立法目前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从如下几个方面健全和完善我国水资源立法:
  
  (一)调整立法思路,改进立法机制
  有关部门对水资源立法重视程度不足,使得与水污染防治立法相比,有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的立法略显滞后,并对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和落实循环经济战略产生了负面影响。为此,应更加重视水资源立法工作,特别是与《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有关要求相衔接的内容,从而推进循环经济理念在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领域的进一步落实。
  
  在立法机制方面,建议尽量淡化水资源立法的部门立法色彩,发挥全国人大环资委在水资源立法中的积极作用。这不仅有利于从落实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的视角制定和修订相关立法,而且有利于水资源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统一,特别是有利于协调和避免立法过程和立法内容上的部门之争,从而有助于解决在立法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健全水资源法律体系
  其一,法律体系应是一个有机整体,不仅要求各部法律法规自身的完善,而且要求法律之间在横向与纵向方面的协调统一。为此,不仅应进一步完善《水法》和专门的水资源立法,而且还应基于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需要,完善与水资源相关的立法,如《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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