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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背景下水资源立法的健全与完善

  
  四、我国现行水资源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目前虽已形成了以《水法》为核心的水资源法律体系,但从落实循环经济战略的角度看,这一体系并非完美无缺,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思路和立法机制方面的问题
  在立法思路方面,我国水资源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关部门重视程度不足。较之于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言,我国更加关注水污染的治理。有关水污染治理的内容在我国政府工作报告中明显较解决资源短缺问题篇幅更长,内容也更加具体。就立法本身而言,《水污染防治法》已经进行了修订,而水权交易的出现在时间上晚于排污权交易近20年。不难发现,面对水量短缺和水质恶化的双重挑战,立法机关的反应在程度上有明显的差异:首先考虑的是水污染的治理,其次才是水资源的短缺问题。[19]这一思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水资源立法工作的进程,使得与水污染防治立法相比,我国有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的立法略显滞后,并对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和落实循环经济战略产生了负面影响。
  
  在立法机制方面,部门立法和部门利益倾向依旧明显。我国尽管遵循了水资源立法与水污染防治以及其他水资源开发立法相分离的思路,但仍然注重从现有的行政管理职权角度设计法律制度,部门立法倾向依然突出,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的考虑被部门权力分割的现状所淡化,水资源管理与保护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未能得到很好的协调和平衡。其结果是,由于需要照顾现行行政权分割、部门利益竞争的原因,一些在水事管理实践中已经取得成功经验的内容没有被纳入,由此进一步影响了法律制度和管理机制的健全和完善。
  
  (二)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
  在管理体制方面,我国水资源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政府身份定位不明。在我国,政府一方面是水资源的所有者,另一方面是水资源的保护者和管理者。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这两种角色不作区分;现行水资源立法虽然有所突破,但这两种角色仍未界定清楚。[20]不难理解,这两种角色的价值取向存在很大的不同:水资源所有者更加倾向于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价值,而水资源的保护者和管理者则更加倾向于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持续性,从而维护社会利益。此种差异的内在冲突,不利于水资源管理效率的提高。
  
  其二,权力配置和协调机制不完善。2002年《水法》虽然增加了流域管理方面的内容,明确了流域管理机构的管理地位,但在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两者并重的规定下,流域管理机构与区域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却不明确。在两者“并重”的前提下,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二者之间的权力应如何配置。这一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处理,既不利于流域管理,也不利于区域管理。
  
  (三)法律制度方面的问题
  尽管2002年《水法》在制度安排方面取得了一些新的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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