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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背景下水资源立法的健全与完善

  
  (五)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强制淘汰制度
  2002年《水法》确立了对严重耗水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强制淘汰制度,规定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16]目前,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已经制定并公布了有关名录。
  
  三、循环经济对水资源立法的需求
  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其中,“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17]循环经济的主要理念,是生产过程中自然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和废弃物排放的最小化,从而使生产成为与生态系统循环相协调的良性循环。循环经济对水资源立法提出的主要要求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一)建立和完善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法律制度
  尽管我国水资源法律制度中包括一些与循环经济相关的制度,但是仅有这些制度对于水资源的保护、节约和循环利用而言还是不够的。还应建立和完善与循环经济相关的其他制度,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立法的体系和内容。在此不仅应加强以命令—控制为特征的行政管理性制度,还应充分重视市场规律的重要作用;既通过权利义务性规定实现法律规制的目的,也应重视鼓励性措施和惩罚性措施的保障作用。
  
  (二)加强水资源保护方面的内容
  循环经济要求对自然资源进行充分有效的保护。我国2002年《水法》虽然增加了水资源保护方面的内容,但这些内容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水资源的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的并重意识不够;二是有关水资源保护的内容不够完善。从循环经济角度看,这两个方面是不可或缺的,也是在水资源领域贯彻循环经济理念的重要内容。
  
  (三)重视水资源市场机制的作用
  循环经济的减量化原则要求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节水与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实现水资源高效利用的根本措施,市场和政府调控是资源配置的两条根本途径。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倾向于通过行政手段由政府来配置水资源,从而导致水资源的浪费和低效利用。
  
  理论和实践均已证明,水市场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的有效途径。通过市场机制,水市场使水资源从低效益的用户转向高效益的用户,从而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助于消除指令分配各地区各行业水量的不合理性。同时,市场交易具有动态性,能够反映总水量的变化和用水需求的变化,有助于通过市场重新分配现有水资源来满足城市化与工业化对水资源的需求,从而抑制或避免新建供水工程。另外,通过市场交易机制,还可使买卖双方的利益同时增加。[18]这就要求我国在水资源法律制度中完善市场机制,通过市场机制和政府管理两方面对水资源进行调整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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