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统一强效的流域管理协调机制
流域管理机构的设立应符合综合生态系统模式的要求,最重要的是这一管理机构应该具有统一强效的协调功能。按照综合生态系统的要求,流域管理机构的职责不仅仅要管理好流域中的防汛抗旱、水土保持和水利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等重大事项,更为重要的是它应该协调好我国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首先该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是独立的,即能够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不受其他部门干扰的进行管理。其次该流域机构管理对象应当比较广泛,不应当仅仅局限于水资源管理,而是应当对整个流域生态系统进行管理。
我国的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像TVA一样拥有较大的法律授权,但是不应当是国营公司的形式,而应当是行政机关。这样,流域管理机构既方便对流域的统一规划与科学管理,又能有效协调国家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以及部门与部门之间在流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管理中的分歧与矛盾,使流域相关的地区与部门互相配合,形成整体流域管理和流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良好态势。
(三)在立法中确立公众参与流域管理制度
综合生态系统模式要求综合运用政府的、市场的和市民的调整机制处理环境问题。公众作为流域生态系统中的一部分,他们对流域中存在的问题有切身的感受,因此可以有针对性提出意见。公众参与到流域的管理中,充分体现了生态系统中人的作用,不但对可以为管理机关提供信息和智力支持,同时也可以使管理机构制定的政策得到顺畅的执行,加强对流域管理监督的重要途径。如TVA这样的强大的流域管理模式中,也不缺乏公众参与。典型的例子如1978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田纳西流域管理局诉希尔案[7]。在该案中公众就以公益诉讼的形式参与到流域管理中。在我国的流域管理立法中应当确立公众参与制度,明确公众参与的原则、途径与方式,以及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等与公众参与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以充分发挥公众在流域管理中的作用。
【作者简介】
王世进,江西龙南人,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江西省高等学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何凯,河南郑州人,江西理工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注释】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招标立项(赣教社政字5号)、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资助课题《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法律问题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陈绍金.流域管理方略研究.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6~7.
翁立达.呼唤流域综合管理.中国水利报,2004,4,24(5).
蔡守秋.论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对环境资源法学理论的影响.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7(5).
纪逗.水资源市场配置管理体制障碍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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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晖,何大明,丁丽勋.整体流域开发和管理模式:以墨累——达令河为例.云南地理环境研究,2000(2).
K.A.沃科特,J.C.戈尔登,J.P.瓦尔格、D.J.沃科特等著:生态系统——平衡与管理的科学,科学出版社,2002:83.
参见《环境正义:丧钟为谁而鸣》汪劲严厚福孙晓璞编译北京大学出版社P161——P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