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科技力量相当薄弱
目前一些基础性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一些技术还不是很成熟,对农村水源地保护的研究还没有开展,对一些如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还是处于实验阶段,在科技力量相当薄弱的农村推广节水措施时机还不成熟。
三、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的几点建议
我认为可以从法律上和政策上采取一定的措施,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
(一)在法律制度上
1.适时修改《
环境保护法》和《
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细化农村环境保护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
如前所述,在《
环境保护法》和《
水污染防治法》中可以加入农村保护的基本政策、基本原则,在农村化肥和农药的合理使用和无害化处理方面制定国家标准。农村饮用水的保障工作十分重要,鉴于目前农村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在目前不具有制定专门农村
环境保护法的条件下,可以考虑先修改某些法律或者可以就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定行政法规,可以叫做《农村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在时机成熟时,再制定专门的农村
环境保护法或农村
水污染防治法。[9]
2.创新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制度。
立法中规定调整乡镇企业布局,淘汰落后生产工艺企业,对人口较多的乡镇建立污水收集与处理工程,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使用量,采用高效低毒性农药,兴建下水道及污水处理系统。当然,要在法律中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对农村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负责制度,要在法律中规定将建下水道和污水处理设施的经费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由政府负担,同时,要采取措施,防止面源污染。
3.加强农村饮用水源水质的监测。分散式水源的水质,应由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根据需要监测。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厂和用水点的监测,对制水、供水、取水进行全过程监控,此外,还要建立严格的水源取样、检测、化验制度。水厂必须有水质净化设施,可以以较大的水厂为依托,建立若干个监测点。应该在法律或法规中规定卫生防疫站和环境卫生监测站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同时要在法律或法规中规定对饮用水的全程监控制度,即对制水、供水、取水都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