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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饮用水安全的现状及保障对策初探

  2.农村环境保护的法规还不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力量还比较薄弱。[6]
  
  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主要侧重的城市的环境保护,无论是《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还是《城市供水条例》这样的法规,无一例外的是侧重城市的环境保护和城市污染防治,对农村环境保护和农村水污染防治说的很少,只是有一些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零星的规定。以新的《水污染防治法》为例,在《水污染防治法》中在第五章该法设专章规定饮用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的保护,但综观其规定,主要是城镇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而对农村饮用水保护却没有提及,在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提到了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在第48条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该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第49条规定:“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7]笔者认为,这些法律规定的过于笼统和原则,并且没有制定相应的无害化处理标准,这样会使农业主管部门在指导农民进行生产活动中无章可寻,这样农业主管部门执行起来弹性就会加大,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在农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力量薄弱的问题,一些基层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限于资金、技术、人员方面的限制,往往不能很好的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责。另外,由于环境保护工作要求的专业性强,而农村基层环境保护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导致执法能力的下降。农村环境监督管理的水平不高。
  
  3.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还是一片空白[8]
  
  我国开展的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保障饮用水安全方面是有一定效果的,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我们只是在全国重点水域和重点城市进行了水质监测,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由于水源分散、规模小等问题,我国在现阶段在农村开展水质监测工作还有着相当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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