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饮用水安全的现状及保障对策初探
Several discussions and solution on drinking water situation and security protecion of our coutryside
王世进;康庄
【摘要】水是生命之源,而饮用水则更是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饮用水安全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农村,作为一个常常被人们忽视的地区,饮用水安全更是很难得到保证,本文就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保障我国农村饮用水安全的建议。
【关键词】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对策
【全文】
一、农村饮用水安全概述
(一)农村饮用水安全的涵义:
目前,国内关于农村饮用水安全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较为规范的说法有2004年水利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指标体系》,该体系被分为安全和基本安全两个档次,由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个指标构成。[1]四项指标只要有一项不达标就不能说饮用水安全或基本安全。
在水质方面,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1985)要求的为饮水安全,符合《生活饮用水准则》要求的为饮水基本安全。在水量方面,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40-60L为安全,不低于20-40L为基本安全。在方便程度方面,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十分钟为安全,不超过二十分钟为基本安全。在供水水源保证率方面,供水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不低于90%为基本安全。[2]
(二)农村饮用水安全的法律依据
《
水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应保障饮用水安全。第33条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用水安全。”第5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用水条件。”另外,在《
水污染防治法》中也有规定,如第
56条规定:“国家建立引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引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引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规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在《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指标体系》中对农村饮用水安全的各项指标都有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