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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益诉讼主体

  
  为了防止滥诉,由普通公民提起的公益诉讼范围应受到严格限制。如果普通公民是直接利害关系人,当然可以作为主体提起公益诉讼,如消费者权益受损的诉讼。此外,普通公民作为间接利害关系人,虽然其合法权益并未直接受损,但能够证明损害公益的行为间接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如股东派生诉讼。

  
  在公益诉讼实践中,也有诉讼主体发生重复的现象,如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既可以由检察机关来提起诉讼,也有环境部门提起诉讼的,甚至社会团体和个人也可以提起诉讼,在这四方主体中,具体由谁来提起诉讼,谁为适格的诉讼主体,这还需要我国立法机关出台专门的程序法,以规制公益诉讼的主体。在法律还不健全的情况下,笔者认为,这四方主体都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但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严格区分。

  
  小结

  
  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外已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并在很多国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虽然我国尚未真正建立此制度,但学术界、司法界已对它给予了相当的关注,形成了相当深入的研究,可以说公益诉讼制度已在我国呈现出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而作为公益诉讼制度首要组成的主体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将会面临多重困难,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探讨了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有检察机关、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这也是现阶段我国公益诉讼实务中认可的四类诉讼主体,但要在我国建立健全和完善公益诉讼体制,还必须在立法上有所作为。

【作者简介】
汪晞,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注释】 林莉红:《法社会学视角下的中国公益诉讼》,《学习与探索》2008年第一期
肖建华,唐玉富:《论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与程序构建》,《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2008年第一期
许恒:《环境公益诉讼实现之专门诉讼制度研究》,《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一期(中)
金亮星:《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今日中国论坛2008年第一期。
王亚利:《论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一期(上)
【参考文献】[1] 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2年
[2] 林莉红:《法社会学视角下的中国公益诉讼》[J],《学习与探索》2008年第一期
[3] 肖建华,唐玉富:《论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与程序构建》[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2008年第一期
[4] 许恒:《环境公益诉讼实现之专门诉讼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一期(中)
[5] 金亮星:《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促进和谐社会建设》[J],今日中国论坛2008年第一期
[6] 王亚利:《论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J],《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一期(上)
[7] 吕娜:《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J],《科技信息》2008年第四期
[8] 谢志勇:《论公益诉讼》[J],《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二期
[9] 别涛:《环境公益诉讼》[M],法律出版社,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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