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公益诉讼主体

  
  二、有关国家机关

  
  这里所说的有关国家机关是指对保护公共利益承担特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如对维护环境负有法定职责的环境保护部门,对税收征管负有法定职责的税务机关,对市场经济秩序监管负有法定职责的工商行政部门等。这些国家机关作为管理者可以利用其所拥有的技术手段和监测工具,通过现场检查、保全证据等手段最及时、最有效地发现侵害行为和采集证据,是公益诉讼中最有力的举证者。

  
  国家机关由于其特有的管理职责,有义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如环保部门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工商部门可以对行业垄断提起公益诉讼。

  
  三、社会团体

  
  由于公益诉讼涉及的是公共利益,普通公民在诉讼中承担相关诉讼负担的能力有限,因此需要某些特定的社会团体来推动公益诉讼。这些社会团体主要是以促进和保护公共利益为宗旨的非赢利性组织,如消费者协会、残疾人协会、环境保护组织、动物保护组织等,他们对相关公共利益的密切关注使他们成为公益的积极推动者。赋予社会团体以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避免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时受到的经济和社会压力等因素的牵制,同时由于社会团体在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可以达到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又防止滥诉的目的。

  
  社会团体应根据自身成立的宗旨、章程提起不同内容、种类的公益诉讼,如环保组织可就环境污染提起公益诉讼,动物保护组织可就动物资源遭破坏提起公益诉讼,消费者协会和残疾人协会可就其成员权益受到侵犯提起公益诉讼等。

  
  但在现阶段的我国,社会团体无论是在制度上和自身的组织上并没有完善起来,让社会团体成为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还有几个方面需要完善:第一,国家在法律法规上对社会团体进行完整严格的规范,如对于国内NGO组织的定位、组织条令等,明确社会团体的职责,规定其权利和义务,并赋予社会团体有行政监督的职权;第二,社会团体本身组织也要尽快发展完善;第三,有专职部门对社会团体实行监督,避免其本身行为触犯公众利益。

  
  四、普通公民

  
  普通公民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诉讼是公益诉讼有别于传统诉讼的本质特点。国家机关对于某些损害公益的行为可能会出于种种考虑。面临重重压力而怠于起诉。然而普通公民在起诉意志上却很少会受到干扰。赋予普通公民以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能够有效弥补国家机关怠于起诉的不足,便于形成强大的诉讼合力,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公民作为最广泛最直接的监督者,能在最大范围内迅速及时地发现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同时赋予普通公民以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有利于鼓励普通公民积极主动地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当家作主进行民主监督的法律意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