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环境公益诉讼面临诉讼主体缺失
当前,尽管环境恶化与资源危机问题受到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国家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形形色色的污染环境与破坏资源的行为与事件仍屡有发生,并成为威胁现代人类生存的首要问题。这些污染事件不仅直接损害了成千上万人的生活与健康,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威胁到社会的整体利益与公众的长远利益,违背了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现实生活中,所有的人作为环境的受益者都有维护环境的义务,任何人都可以作为环境的代理人提起诉讼,代理人包括国家、公民、法人以及其它社会团体。[3]但环境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有限,且缺少强有力的行政强制手段,致使许多环境违法行为无法得到纠正。而普通公民很难证明污染与自身的利益受损直接相关,仅有的几起由普通公民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均因原告主体不适格而败诉或被驳回起诉。
三、社会弱势群体权益无法通过公益诉讼得到保障
社会弱势群体主要包括这样一些人群,如消费者、残障人士、乙肝病毒携带者、外来务工人员等,他们在经济交往、求职就业、婚姻生活等方面,整体上遭到歧视和不公正对待。这些群体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却又往往由于成本高昂及其自身的局限性而不去或不能维权。以消费者为例,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与生产者或经营者之间往往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消费者相对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单独维权成本过高。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他们往往没有时间、精力、财力去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权,至多是通过向工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国家机关及消费者协会投诉的方式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通过这些途径来解决纠纷往往不够彻底,权威性不足,并且受益者仅限于投诉者本人,无法真正实现维护公益的目的。
四、国有资产流失无法通过公益诉讼阻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加快,大批国有企业进行多种形式的改制尝试,在这个过程中,国有资产在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也有很严重的流失。从1982年至1992年国有资产流失大约5000亿元。进入90年代后,国有资产流失触目惊心,每年至少流失1000亿元,日均流失3亿元。为此,国家专门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了一系列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明确了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但法律滞后、执行不力仍是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加之体制原因、经营原因及改革措施不完善、不配套等原因,许多地区和企业,为了地方利益、小集体利益,甚至个人利益,趁企业转制或中外合资等机会低价评估和出售国有资产,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根据现行诉讼法将主体资格限制于私益受损的规定。使普通公民或社会组织无法有效地维护此种公共利益,导致出现了法律保护的真空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