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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益诉讼主体

  
  关于什么是公益诉讼,即公益诉讼的具体定义和概念,我国学者有以下三点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益诉讼实际上是行政诉讼的一种,它是我国行政法学者的独有见解,是我国行政法学者在谈论行政公诉时制造的“概念”,域外均未见有阐释者。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既有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有私法人、非法人团体、个人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而狭义的公益诉讼,则是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

  
  第三种观点认为,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活动。它不等于公诉,既可以由国家授权的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又可以由利害关系人以国家授权机关的名义或以个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通过以上三种观点我们可以看出,公益诉讼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诉讼方式。首先,它不同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公益诉讼所代表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像民事诉讼,所维护的是个人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也不像刑事诉讼,所维护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特定对象,是涉及到违法犯罪的具体事项;一般起诉都要求起诉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公益诉讼不要求有直接利害关关系,不要求是法律关系当事人。其次,公益诉讼也不同于行政诉讼,我们知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其目的在于限制和规范行政权力,使民众有法律法规以对抗行政机关,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公益诉讼和行政诉讼有相似之处,但两者是截然不同的诉讼方式。再次,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也与其他三种诉讼不同,公益诉讼主体目前在我国并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在下文中,我们将详细讨论如何确定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

  
  二、我国目前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适用现状

  
  由于目前我国对于公益诉讼并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所以在对待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适用资格上主要以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为指导,且我国现行诉讼中实行的是诉讼主体一元化,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这就在公益诉讼中会产生主体资格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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