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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至下,律师必然成为多余

  
  4月20日,在北京清华园,20多位法学家和律师参加了一场讨论律师权益的研讨会,“与会者的共同感受是,律师执业的制度、环境越来越紧。”有人说这个“紧”字其实就是“差”的代用品,不少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权益不仅不维护,反而“借刀杀人”,对那些“不听话”、不知道岁末“进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打击报复。如在“安徽律师吊证案”中,许多律师同样的情况,有的被吊证,有的却没有被吊证。当被吊证的律师在法庭上问及为什么在法律面前不能人人平等时,安徽省司法厅的代理人居然称这个问题“与本案无关”。这只能让别人理解为,凡是逢年过节或遇到“问题”向司法厅领导“行贿”的,就不是行贿;凡是不向司法厅领导“行贿”的,就是“行贿”。某些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们之贪可见一斑。

  
  2010年4月7日,司法部出台和修正了两个规定,意在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其实在这之前,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管理已十分到位了,比如许多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对涉及拆迁、上访、法轮功以及其他敏感案的代理上,都对律师作了限制。安徽省司法厅干脆下文件不允许律师代理涉及拆迁的案件。在“三鹿奶粉”事件中,司法部更是要求律师避退三舍。有人说这是司法行政机关对权力的张扬,对法律的亵渎。也有人说这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爱护,在一个没有法治的国家中,律师其实就是峭壁边上的垒卵,稍有风吹草动,便粉身碎骨。

  
  李庄案后,司法部向全国律师发出通报和开展警示教育,要求律师们“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自觉地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可以想见,究竟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司法部自己至今也没搞清楚,“三个至上”有没有个先后,在“党的事业”与宪法和法律发生冲突时,哪个优先“至上”?胡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依法治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的基本国策为什么屡屡遭到一些人、一些司法行政机关有意无意的破坏?他们为什么不能按十七大报告要求的那样“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当温家宝总理在政法大学的学生面前发出“法比天大”的呐喊之后,为什么有些人还要把党权的利益放到宪法和法律之上?难道党权比天还大?比法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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