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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校园惨案不再重演

  
  (二)法律因素

  
  不可否认,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在针对未成年保护问题制定了很多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 等,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也有相应内容。但由于规定的内容太过于原则,不是很具体,不具有操作性,尤其是没有明确在学生安全保护方面,学校应该做什么、当地政府应该做什么以及怎么来保护学生的安全,因此,完善和细化校园安全立法显得尤为重要。此外,由于经费、管理体制、机制等诸多方面的原因,上述法律对学生的保护也未能落到实处。

  
  (三)道德因素

  
  转型时期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整体道德水平下降,传统的道德观念在一些人心目中不再根深蒂固,尊老爱幼,团结互助、以诚相待、以和为贵的美德显得越来越稀有,以至于国家每年都要大张旗鼓地表彰古时候时再天经地义不过的道德模范。道德水平的普遍降低,使得人们行为失去内在的约束,更加容易越轨。按照学理上的犯罪分类,杀人犯罪属于自然犯而非法定犯,即它是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它的发生与道德水平的下降有很大关系,犯罪者用极其残忍的手段将多名儿童砍死,说明其已经根本丧失了体恤老幼的朴素道德观,已经丧失了人性。道德的沦丧成为恶性校园惨案频发的原因之一。

  
  (四)心理因素

  
  转型时期生活节奏加快,使得人们普遍存在心理压力过大的问题,尤其贫富差距的日益扩大使得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的心理失衡,产生了仇富心理,而社会不公平问题则产生了仇官心理。当超越心理承受极限,又没有放松、宣泄和正常的利益表达的渠道时,往往会采取极端的方式,或者报复社会,或者选择自杀。校园暴力事件频发,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我们社会的救济渠道不畅,社会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缺失。实施校园暴力犯罪的人往往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但又无法通过正当的诉讼途径解决问题,因为诉讼成本太高,无钱请律师,打官司费钱又费时,赢了官司还不一定执行得了,因此只能进行上访或者信访。上访、信访等可能会解决特定的社会问题,但不能使更大众化的社会问题得到暴露、解决,久而久之,当问题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必然会爆发,最终酿成无可挽回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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