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中发展是法的价值相对论引申出来的理念。人的认知过程就是一个矛盾对立统一的过程。主体人的法律思维也要“服从”人的整体思维规则。人的思维脉络是遵循由抽象元素到具体实在的循环发展过程。人的观念意识就是思维元素的“碰撞”及其相对稳定状态下的固化产物。玻姆从微观现象的研究中洞察到,即使“基本粒子”也能被创造、淹灭和变换。这就表明,甚至“基本粒子”也不可能是终极实体,他们也是从某一更深的运动层次抽象出来的相对不变的形式。他说:“任何描述的事件、对象、实体等,都是从未知的和不可定义的流运动中抽象出来的。”[14]法律思维的逻辑起点是抽象元素,即由具体实在中“剥离”出来的相对独立、具有普遍性的元素。人类对具体实在的感知就是多元的法的价值元素“编制”的过程。法的价值元素之间相互关系、相互作用体现了相对中的发展理念。人们对法律价值元素认知是逐步确立的过程,而不是一成不变的真理。法的价值元素产生于人、法、利益关系的相互作用之下,人的思维的不确定性、局限性的特性证成了法律认知过程不能“一劳永逸”,而是一个相对发展的过程。也就是说,针对价值问题,仍然具有发展的余地,其发展具有阶段性。
【作者简介】
张庆庆,男,1986年生,山东烟台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在读。
【注释】 葛洪义.《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9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0页。
李拥军、郑智航.《从斗争到合作:权利实现的理念更新与方法转换》,《社会科学》(沪),2008.10.p105-106。
一体多维:一体是指相对独立存在物,包括有形体与无形体;多维是指主体人反映与判断客体对象的维度。这是由人的思维特性所决定,人对研究对象的评判总是因从不同的需求出发而存在多角度、多立场、多标准。法的一体多维分解的意义在于:法作为一独立的统一体的同时,也将人对法的主观需求的多维度转化为法的多元价值元素,这些元素都具有相对性。因此可知,法由多元的价值元素构成,多元的法的价值元素决定着法的发展脉络与程式。
严存生.《法的价值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3页。
休谟.《人性论》,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410页。
法的价值元素之间处于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动态连接之中,它们都是主体能动性的结果体现。由人的思维特性决定,人类思维的步骤是先确立研究对象,然后确定切入点或者说参考系,以此展开针对对象的认知过程。法的价值元素的主观性决定着法的价值元素之间的相对性,也就是说,主体进行价值判断时,是以某一或某些价值元素作为参考系,其他元素的相对地位依照参考系确立,通过法的价值元素相对性实现对法律发展脉络的掌握。
朱继萍.《论不确定性对法律的基本建设作用》,《法律科学》2006年第2期。
安德雷·马默.《法律与解释——法哲学论文集》,张卓明、徐宗立等,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91页。
让·雅克·卢梭.《论人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高煜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第66页。
保罗·斯特拉瑟恩.《爱因斯坦与相对论》,孙乔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0页。
保罗·斯特拉瑟恩.《爱因斯坦与相对论》,孙乔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2页。
郑杭生.《中国社会学的“理论自觉”》,《光明日报》,2009.10.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