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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由来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由来


卜安淳


【全文】
  
  共和国现行《宪法》第十条中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这是共和国的农村和城郊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宪法依据。应该正是依据这一宪法规定,共和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并且,正是有了这样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现行《土地管理法》的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和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才有现实的意义和价值。

  
  因此,农村和城郊土地集体所有现在似乎已经成为不容置疑的一项共和国宪政内容,对于这一宪政内容的来源也很小有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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