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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条件的意见

  
  所以,09年的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条件完全符合我国现行科学技术进步法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二、09年的认定条件不违背国际义务

  
  我们都知道,《政府采购协定》(GPA)为世界贸易组织(WTO)下的重要协定,但WTO成员并不想当然就是GPA成员,而须另行谈判才能加入该多边协定。目前,GPA的成员大多数为欧、美、日等发达国家或地区。

  
  中国曾于2007年12月28日,提交了加入WTOGPA的申请书及出价清单,但由于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等为代表的大多数GPA成员,对我国的出价清单不满,提出诸多不相称的要求,致使我国迟迟未能加入WTOGPA。

  
  正因为我国目前仅为WTO成员而非《政府采购协定》(GPA)成员,所以我国供应商的产品或服务仍无法享有GPA下的国民待遇与非歧视待遇。而根据GPA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同样,GPA成员国供应商的产品或服务,在我国政府采购领域也不应享有国民待遇与非歧视待遇。

  
  所以,09年的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条件并不违背国际义务。

  
  三、09年的认定条件是我国政府采购正常发展需要

  
  事实上,这些年来,国外的产品与服务基本上在中国畅通无阻,尤其在中国政府采购市场上,享受的更是超国民待遇,其缘由不言而喻。

  
  国际金融危机下,全球市场出现萎缩,供应商生存压力加大,中国也深受其害,但我国仍派出大量采购团分赴各国,竭力为世界经济复苏作出自己应有的努力。

  
  即使如此,反观某些发达国家,却是大肆推行贸易保护主义,沿袭对华出口高科技限制,对我国频频发起反倾销调查,实施特保条款,置自身国际经济义务于不顾,其中不乏联名抗议外商所属国。

  
  现如今,扩大内需为我国大政方针之一,据此依照我国法律法规,遵循国际基本原则,按09年认定条件制定我国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应是还我国政府采购正常发展本来面目。从长远来看,该认定条件将促进我国政府采购市场规范建设,同时有助于外商的更公平地进入。而这种公平进入恰是诸多联名抗议的外商所属国所一直倡导的。

【作者简介】
陈晓云,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毕业,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法律顾问,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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