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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条件的意见

关于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条件的意见


陈晓云


【全文】
  
  近期发布的《关于开展2010年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较之于09年,已不再将知识产权和品牌的自主性列为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条件,只要求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应具有知识产权和品牌,对知识产权和品牌是否国家自主则不置可否。

  
  个人认为这种做法不妥,应恢复自主产品知识产权不受国外他人的限制,产品所具有的品牌不受境外相关品牌的制约这一核心条件。

  
  09年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条件与国货采购制度密切相关,如若放弃自主产品知识产权不受国外他人的限制,产品所具有的品牌不受境外相关品牌的制约这一核心条件,将严重影响日后政府采购国货采购的实施,进而制约政府采购政策核心功能的发挥,不利于扩大内需政策目标的实现。

  
  一、09年的认定条件符合我国法律法规

  
  一国政府首先应为本国国民之政府,因为其运转资金,包括采购资金的核心来源为对本国国民征收的税收,其取之于民,自应用之于民。所以,政府采购制度完备的国家或地区,其政府采购法都有着自身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其中,与自主创新产品密切相关的国货采购目标尤为重要。

  
  以美国为例,其先后制定了运输优先法(Cargo Preference Act)、购买美国国货法(the Buy American Act)、美国差旅飞行法(the Fly America Act)、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FAR)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美国联邦出资项目,优先使用美国船舶、飞机、优先采购美国国货等。

  
  以上基本构成了百年来美国货物、工程、服务国货政策的完整体系,分别为美国在一战、罗斯福新政、二战、马歇尔计划、经济滞胀等时期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充分发挥了国货政策的核心功能。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应在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后,更是将以前美国国货价格照顾比例从直接从12%以上大幅提到25%以上,以加大对美国国内自主产品的采购。

  
  同样,我国政府采购法也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按09年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条件,制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恰是以上目标的集中体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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