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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历史的终结(译文)

  
  的确,我们预期,在许多国家,对公司帝国加以控制使得家庭企业声望卓著这一社会价值观,将在未来几年内大大改观。在众多行业所有权中,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实质采邑规范将会被多重社会价值观所代替。多重价值观更加注重社会平均主义和个人企业家精神,结果是,由更加注重非金钱利益——经由个人控制采邑制公司而获取——的控制者所掌控的公司集团逐渐消失了。

  
  (四)维护公司的内部人员与法律保护之间的关系愈加疏远

  
  最后,即便在任何特定国家中,公司控制者能够在一段时间内成功阻止变革,他们也可能在国内或全球或国内和全球经济中变得愈加无关宏旨了。

  
  如上所述,在一个国家内部,为新公司和新产品市场筹集上市公司资本很可能被称为标准模式。如果小股东未能得到有效保护,那么风险投资和首次公开发行不可能发生。经由应用于新公司的独立标准模式制度的建立,可以不用扰乱既存公司的运行秩序来对小股东加以保护。譬如,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新兴市场规则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披露义务和GAA会计准则,对新设公司投资者的额外保护,而让更为宽松的既有规则服务于现有公司。

  
  此外,某种意义上,虽然国内法律或国内公司不能为公开股东提供足够的保护,但其他国家能够对之提供标准模式上的保护。投资流进了其他国家和在国内从事商业的外国公司。国内公司可以选择在外国重新设立或者在外汇交易所登记(就像当前有些以色列公司在纳斯达克登记一样)来遵守外国法律规定的股东保护条款。[32]

  
  通过如下装置,即实际上允许新公司采用与先前公司不同的模式,保护现有公司内部控制人员的国内法与治理实践才得以保留,而没有危害国家经济。其目的是为了拆分和控制先前的家族公司或管理者导向公司,这些公司治理实践成本高昂,从而与属地国的经济活动渐行渐远了。

  
  十、趋同之薄弱力量

  
  我们已经谈及许多趋同于相对统一的标准公司法模式的驱动力量。这些力量包括内在效率逻辑、竞争、利益集团压力、效仿和兼容性需求。我们主要忽视了其他两种潜在力量:跨国协同的外在努力与不同国家公司章程间的竞争。

  
  (一)协同

  
  时值今日,欧盟对公司法自觉跨国协同作出了最大努力。然而,此过程证实了存在相对薄弱的趋同力量;由于成员国公司法之间存在重大差异,总体上,致力于协同的努力成果尚付阙如。而且,协同这一提法表征经由欧盟各色规章而作出的努力,这些规章的功用疑窦丛生。结果是,协同有时似乎是竭力避开标准模式而不是进一步趋同于标准模式了。

  
  由于这些原因,上面描述的其他趋同力量可能比协同的外在努力重要得多。我们作最充分的预计,一旦人们高度认同标准模式的采用,协同只能作为便利藉口,来驳斥顽固的国家利益集团的异议。这些利益集团抵制各个国家内的公司法变革。

  
  (二)公司章程之竞争

  
  美国经验表明,公司章程跨国竞争是公司法趋同的有力力量,对有效模式的趋同的作用尤为如此。[33] 然而,认为在达至实质趋同以前,为竞争必需的法律选择不会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想法未免流于牵强。我们期待在全球大多数国家间发生明显的公司章程跨国竞争之前,迈向趋同的最重要的步伐相对迅捷些,并且最终在竞争进程中,理晰出趋同和之后发生的小小尝试与调整的翔实信息。

  
  十一、趋同之限制

  
  公司法制的差异并不总是无效的。通过对当地社会结构进行改良或藉由偶然事件,有效差异便产生了。逻辑与竞争都无法使得这种差异消隐,因此,有效差异便会存在良久。尽管如此,虽然改变进程继续减慢,但有充分理由相信,有效差异范围将继续加速缩小,一如无效差异。

  
  (一)制度背景之差异

  
  有时,国家会选择公司法替代形式,因为替代形式能填充诸如股权形式、执法方式或有关法律部门(如破产法)等国家之间的差异。这可以从俄罗斯新公司法规得到印证。该法规有意识地偏倚先发国家标准公司模式立法体例。兹举一例,该法规强行规定,所有公司得采用累积投票制,这与大多数先发国家公司法形成鲜明的对比。采用此种方式的理由可能是为了确保一定程度的股东影响力和特别股权模式(由于俄罗斯所特有的大规模私有化进程,该模式司空见惯)下信息的获取。[34]

  
  然而,公司法的有效差异程度比之于规制公司活动的其他制度的差异程度要小得多。譬如,对债权人保护的有效差异比公司信贷来源及结构的表面差异要小很多。与此相若,保护股东免受管理者机会主义侵害的一系列有效机制的差异要比跨国股权模式的表面差异小很多。

  
  而且,各国公司法赖以运行的经济制度与法律结构愈加一致了。譬如,股权模式便为显例。所有国家的公司都开始拥有,也必须拥有相同的股东类型——从控制股东到共同基金再到高度分散的个人股东。国内经济发展是部分股东类型的趋同力量。这样,使个人财富得以增长的企业私有化,与新设公司融资的需求(公开市场为首次个人投资者提供退出机制,从而使融资成为可能)等因素使得小额股权愈来愈多,从而对小股东的有力保护愈来愈成为必要了。资本市场的全球化也是趋同力量之一。所以,回到前面,随着时间的推移,俄罗斯的公司模式很可能会趋近于先发国家的股权模式,其股东表决规则最终也向后者靠拢。

  
  (二)无害转型

  
  很多情形下,我们期待多种替代公司法规则之间近乎没有有效差异。这样,趋同的压力便会减小,但并非完全没有压力(因为我们仍然希望,全球投资者对标准化趋势施压)。[35]

  
  会计准则为其适例。如前所述,现今发达国家主要有两种会计方法:美国GAAP和欧式国际会计。由于两套准则独立形成,故而在诸多重要细节上二者存有差异。然而,当下尚无有力证据表明,二者自身效能明显优于对方。

  
  在计划经济国家,两套会计准则可能没有牺牲效率而长期存在。可是,资本市场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所有国家面临采纳其中一种以及选择单一共同会计体制的强大压力。久而久之,全球市场中共同标准模式的网状效能便可能使公司法的意外差异得以消除。

  
  十二、趋同效率之限制

  
  我们意识到,公司法的效率没有得到完全趋同,也必须认同其反面:高度趋同不一定总能反映出效率来。我们期待的是,无效趋同最可能源于市场机制与政治制度的瑕疵,这些瑕疵为现代经济体所广泛共有,并且其因跨国竞争而得以凸显而非消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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