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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历史的终结(译文)

  
  (二)示范之力

  
  公司治理标准模式成功的第二个源由在于,该模式占主导地位的国家的经济运行状况。最近几年,对奉行不同模式的国家加以简单比较就可以确信,奉行标准模式便能增加经济产出。相比主要东亚国家和欧陆国家,普通法先发国家表现良好,而前者偏离标准模式的程度甚于后者。当然,主要例证包括美国强劲的经济表现与德国、日本和法国略逊一筹的经济表现所形成的对比。

  
  诚然,有人会提出反对意见:股东导向模式的成功只是晚近发生的事情,并且成功有可能稍纵即逝;基于成功的显著规范性共识也将昙花一现。毕竟,仅仅在十五年前,许多人还认为,日德公司在竞争中获胜是由于其采用了更为优越的治理模式,而明显不是采用股东导向模式的结果。[15] 然而,这种对晚近十年来经济竞争性质的解读很可能是个错误,而且无疑有悖于当下的流行观点。事实上,1960、1970年代乃至1980年代早期所发生的竞争是在日本国家导向公司、德国劳方导向公司和美国导向公司之间所展开的。股东导向公司之间的全球竞争直到1980年代晚期才得以展开。

  
  (三)竞争之力

  
  随着商品市场与金融市场进一步的全球化,奉行不同治理模式的国家的公司主体不得不参与直接竞争了。同时,人们普遍认为,正是在更为直接的对抗中,股东导向模式公司争长黄池。[16]

  
  相比而言,奉行标准模式设立和运行的公司较之奉行偏倚其他模式的公司拥有明显的竞争优势。竞争优势包括以更低成本获取股权资本(首先包括起动资本),新产品市场更为充分的发展,[17] 整顿生产流程施予一以贯之的管理决策的更强激励机制和对无效投资的更快摒弃。

  
  在公司之间的博弈过程中,竞争优势并不意味着标准模式公司总会取代替代模式公司,其原因有二。首先,标准模式公司在许多方面同其他公司一样效率低下。譬如,日本和韩国的国家导向模式公司在标准化生产程序管理与扩张上效率非同寻常,而诸如戴姆斯-奔驰公司与菲利普公司(分别奉行劳方导向模式和管理者导向模式运行)之类的德国与荷兰公司已取得了举世注目的工程技术革新成就。

  
  其次,即使标准模式公司明显比非标准模式公司运行效率更高,注重成本节省的标准公司可能虑及成本而被迫放弃特定市场。低效率的替代模式公司可能投资过度或进行整体上回报率畸低的投资,从而以低于其利润最大化的竞争对手的价格来定价,实现其占领商品市场之目的。

  
  但是,在既存市场中,倘若拥有竞争优势的标准模式公司并不一定强行取代非标准公司,那么这些标准公司就有可能在新设公司、商品市场和尚处激烈变动的产业中占有不相称之份额。[18]

  
  而且,一旦允许机构投资者和国际股票市场——对股东导向治理模式有着非同一般的偏好,并且是标准模式颇有影响力的提倡者——的进入,标准模式公司在增长型行业迅猛扩张之能力便被放大。那么,假以时日,标准模式公司可能会在激烈的竞争狭地中胜出,使得其他治理模式的奉行只能囿于老式公司和成熟商品市场的范围内了。伴随技术变革步伐的继续加快,这种竞争优势将会继续提升。

  
  六、股东阶层之出现

  
  与上述竞争之力相对接的,关于标准模式观念趋同的最后源由是,先发国家对利益集团结构的根本调整。调整主要围绕公共股东阶层的出现而展开,而这个阶层是在各国的公司和政治事务中,具有广泛代表性且强大力量的利益集团。

  
  关于调整,亟需考虑两个因素。其一,股权在社会纬度上迅速膨胀,产生了一个富有凝聚力的利益集团,此集团对管理者、劳方与国家等秩序利益产生了越来越大的相消作用。其二,在膨胀的股东阶层内部,支持小股东与非控制股东的利益甚于支持内部或控制股东的利益的力量悄然发生了变化。

  
  (一)股权之扩散

  
  股权已然遍及地角天涯。[19] 它不再局限于非常狭小的富裕市民团体。

  
  二十世纪初叶以来,在美国,股权便一直在扩散。然而,近年来扩散速度大大加快。二战以降,越来越多的美国工人经由养老基金帐户以储蓄购买公司股票。同时,共同基金也迅速扩张,成为不断增长的全民式的非养老基金储蓄的储备库。[20] 与之相若,在欧洲与日本,甚至于其他国家,由于股市更加发达,平行发展态势得以呈现。[21]

  
  先发国家财富的不断增长是这些变化的主要因素。现在,甚至蓝领工人也会经常将多余的个人积蓄用于股市投资。劳方利益集团与资方利益集团之间的鸿沟不再泾渭分明。藉凭股权,工人分享到其他股东越来越多的经济利益了。的确,在今天的美国,工会养老基金(的表现)也充分印证了如是观点,即公司运行的目的是为了使股东利益最大化。[22]

  
  (二)面向公众股东的力量转换

  
  诚如激进的工会养老基金所表明的那样,股东阶层出现,一个方面表现为股权之扩散。另一方面表现为大量机构的涌现,这些机构与公共股东在利益上取得一致,并且打算对这些利益据理力争。诸如在美国赫赫有名的养老基金与共同基金这样的机构投资者便是显例,虽然在其他国家两种基金也在迅速发展中。另一例证是欧陆国家的小股东协会。这些机构不仅争取股东利益,而且尤其为分散的公开股东而不是控制股东或内部人员的利益呐喊助威。产生的结果是,社会大众的股权,虽然较之以前更为分散,但对公司事务更具影响力。

  
  而且目下,时新而激进的股东导向机构正渐次国际化,由此其影响力也超出所在国家之彊界了。[23] 现在我们不仅普遍认同股东导向模式公司法理念,而且有成员广布、多样且愈加国际化的利益集团来传播该理念。

  
  在美国,这种扩张的主要效果与对股东阶层的授权促使对利益集团力量的掌控从管理者之手交付股东之手。在欧洲和日本,由工人、国家,特别是大股东掌控交付股东掌控的效果则更为显著。[24]

  
  七、公司治理实践之趋同

  
  行文至此,我们力图释明公司治理标准模式趋同的观念源由。在规范层面,我们主要论证:尚未出现标准模式的重要竞争模式,时至今日,这一主张仍然葆有说明力。这种主张与短期内各国公司运行与公司法的迥然相异是相契合的:观念趋同不一定意味着实践上的快速趋同。即便在如何做到最优这个问题上能达成一致,阻碍制度快速趋同的诸多藩篱仍将存在。然而,我们相信,从长远来说,正在形成的标准模式观念之共识,会为公司运行与公司法的趋同提供重要启示。

  
  我们预测,公司治理实之践改进一般会早于公司法的修订。原因很简单,公司治理实践主要与私人安排有关,其不需要立法活动。就大多数先发国家与许多发展中国家而言,近来公司实践的进展证实了该预测。

  
  受上述理念和利益集团变化的影响,在北美、欧洲和日本,要求变革公司治理模式俨然成为口号了。公司决策者改革治理结构,当以标准模式为矢的。在美国,这些变化包括在董事会中任命大量独立董事,减少董事会成员数目,设立外部人员占多数的握有实权的董事会委员会(诸如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使管理者薪酬与股票价值更相关联,董事会成员与机构股东联络加强。在欧洲与日本,嗣后类同变化亦在上演。从经合组织颁布公司治理新原则,到近来日本公司决定缩小董事会规模(效仿索尼公司,包括削减非执行董事的人数),再到英国与欧陆主要商业国家的认股权证酬金方案的快速扩散,许多案例都证实了这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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