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权力的道德基础
张树义
【全文】
不知何种缘故,见到“行政强制”一词,脑海里立即对应地浮现宽容、仁慈、说服等似乎与强制冰火难容的字眼。也许是由于个人长期的生活经验,也许是基于个人对知识分子在社会中承担的反思角色的认知。我不是一个无政府主义者,但我对权力却本能地厌恶;我是一个在公立学校以教授法律谋生的一介书生,但却难以排除基于专业性的“控权”理念。也许这样想并非没有道理。
尽管《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除违禁物品外,在市容监管中不得扣押经营者经营的商品;行政强制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民、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体现保护公民权益的如此规定,当然值得赞赏,但这样规定本身就已经说明:夜间执法,随意扣押物品,甚至肆意采取危及生存条件措施的行为大量存在。对此,也许真正值得我们反思的是政治权力的道德基础,因为,权力如果不以一定的道德为基础,那很可能无异于“魔鬼”。
就最广泛的意义上说,爱好权力是人之一种本性。这种本性产生于人之能对外在的世界产生预期效果的愿望。人类文明社会的生存,不可能没有某种权力,因为社会上还有犯罪者和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如果不加以制服,就会使社会倒退到无政府的状态。然而,谁人能够享有权力?能够享有何种权力?享有权力的人何时能够行使权力?何种条件下可以行使权力?行使权力应当按照何种程序?这一系列问题的回答构成我之所谓的政治权力的道德基础,也可以称之为“权德”。
权德之一在于权力的产生。就权力的产生而言,有基于世袭而获得,也有基于暴力征服而产生,还有基于信服而发生。现代国家的权力则是基于民主方式产生,也即法律对国家所具有的权力的一套规定产生。然而,民主是一种生活方式,立法是一种程序,于此意义上,《行政强制法》经由何种程序直接关乎权力的产生方式,而其未经广泛的听证或征求意见程序,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作为一种有效的力量,法律依赖于社会舆论和人心的程度,远远超过它依赖强制权力的程度。法律在多大程度上受人拥护,是一个社会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
权德之二,权力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权力要想结出善果,就必须与权力以外的某种善良的目的相连。强制权力的运用如果不是为了善良的目的,那就是暴力。而暴力只会繁育更多的暴力,不义则会繁育更多的不义。在这方面,《行政强制法(草案)》所规定的比例原则大可称赞。然权力的伦理,不仅仅在于区别何种权力是正当的以及何种权力是不正当的,企图用抽象的一般原则来处理问题是无益的,我们必须以行使权力的结果来判断权力的行使是否正当。在此方面,《行政处罚法》的前车之鉴值得警醒,其本来的目的是解决处罚的过“多”过“滥”,但旧愁未了,又添新愁。究其原因,“祸”起于行政处罚权的授权与委托这一权力下放之“萧墙”。因此,《行政强制法(草案)》将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下放于地方性法规,以及行政强制权实施中的授权与委托等权力下放值得忧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