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根据案件性质为依据,可以分为系列盗窃犯罪人、系列抢劫犯罪人、系列强奸犯罪人、系列纵火犯罪人、系列杀人犯罪人等。这是根据犯罪案件的性质所作的分类。
4.根据作案人数为依据,可以分为孤独的犯罪人与结伙的犯罪人。在系列犯罪案件群体中,有相当部分系列犯罪人是单独作案,如我国警方近年来破获的董文语系列抢劫杀人案、黄勇系列杀人案件、杨新海系列杀人抢劫案件等;也有相当部分是结伙作案的系列案件犯罪人。
之所以对系列案件犯罪人进行不同的分类,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系列犯罪案件犯罪人的了解,有助于侦查机关采取有效的侦查措施、及时发现和查缉嫌疑人。
二、关于对系列案件犯罪人的几种研究范式
在侦查实践中,犯罪情报分析人员、侦查人员已经形成了分析系列案件犯罪人的不同范式。当前针对系列犯罪案件犯罪人的分析范式主要有三种,即犯罪心理研究范式、犯罪行为分析范式和犯罪空间分析范式。
(一)犯罪心理学研究范式。
犯罪学理论认为,犯罪是犯罪人在特定犯罪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行为,犯罪行为不过是犯罪人犯罪心理的外化而已。系列犯罪案件虽然是一种带有特殊性的犯罪,同样是犯罪人在其犯罪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行为。系列犯罪案件犯罪人的犯罪心理,与偶犯的犯罪心理相比,具有更强的稳定性;例如以杀人案件为例,“初犯在杀人后可能惊魂不定,时刻担心警察找上门来”;而系列案件的杀人犯“则会在犯罪后经常回味杀人带给他们的控制感、力量、平衡感、成就感;在这些感觉开始淡化时,就会着手实施下一起杀人案件”[8]。
犯罪行为是犯罪心理的外显。犯罪心理痕迹就是指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现场空间而引起的一切能揭示犯罪心理的现象和状态。根据现场遗留的心理痕迹,犯罪情报分析人员或有丰富阅历的侦查人员能够进而推断犯罪人在日常社会生活中所具备的性格特征,以帮助侦查机关甄别出真正有罪的作案人、缩小摸底排队的范围。
犯罪情报分析人员或侦查人员能够根据犯罪现场上所体现的作案人心理痕迹,从大量犯罪案件中识别出具有某种共同性、即由同一犯罪人所实施的若干起犯罪案件;其中的共同性也就是某种特定的犯罪模式,符合该共同性的犯罪案件也就是符合该特定犯罪模式的若干起案件,是可以进行串并案件的。同时,犯罪情报分析人员还可以依据案件中所表现出来的作案人稳定的个性心理,来分析该作案人住处或其他落脚点的可能所在,为查缉系列犯罪案件作案人、或阻止其继续犯罪提供帮助。美国联邦调查局联邦国家学院行为科学调查部的约翰.道格拉斯等就利用系列案件犯罪人留在现场上的心理痕迹来推断犯罪人的身份情况,并在侦查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