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系列案件的特征
系列案件既是一种客观的犯罪现象,因为在社会实践中确实存在着同一个犯罪人或同一伙犯罪人实施若干起案件的现象;但系列案件又是一种主观的判断,是由侦查人员或犯罪情报分析人员从大量犯罪案件中发现、挑选出来的若干起具有某种共同特性的案件。在侦查实践中,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归纳出系列案件的有关特征。如有学者认为系列案件具有危害性大的特征,也有学者认为侦查难度大也是其特征。从犯罪案件侦查与犯罪预防的角度考察,系列案件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时空分布规律性。系列案件是由同一犯罪主体所为,而犯罪人在选择犯罪时间与地点时受到相关因素的制约,从而导致系列案件中的若干起案件虽然各自具有独立性,但在时空分布上却呈现出一定规律性;这种规律性是可以通过对犯罪情报的分析而被认识的。如2003年杨新海系列杀人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根据其实现的一系列案件的时空分布规律,准确地推断出杨新海下一步流窜的方向与范围,为及时采取措施查缉杨新海提供了依据。
2.作案手段与作案特点具有稳定性。“犯罪分子在连续作案中,会逐渐形成一定的犯罪行为习惯。”[5]犯罪人的作案手段与作案特点,既体现在犯罪人留在现场上的各种痕迹,也体现在犯罪人对犯罪时间、犯罪环境、被害人的选择上。正是由于系列案件作案主体的同一性,导致系列案件在案件性质、作案手段、作案特点方面具有相同或相类似的特征,而且这种特征在一定时间内具有相对稳定性。这种相对稳定性,部分来自于犯罪人原有的生活、职业习惯在犯罪行为中的体现,部分来源于犯罪人在反复犯罪过程中形成。
(三)系列案件犯罪人
系列案件犯罪人,就是指在一定时间阶段内,连续实施了若干起案件的人。识别和查缉系列案件犯罪人是并案侦查的主要目标;而分析系列犯罪案件犯罪人,则是识别和查缉犯罪人的前提。根据不同的分类依据,可以对系列案件的犯罪人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发案地点是否在同一地区内为依据,可以分为在同一地区连续作案的犯罪人与跨地区流窜作案的犯罪人。所谓在同一地区内连续作案的犯罪人,是指犯罪人始终在以其固定落脚点为中心、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连续实施犯罪[6]。
2.根据作案人的组织能力(organized)为依据,可以分为有条理的犯罪人与没有条理能力的犯罪人[7]。有条理的犯罪人,就是指无论是在犯罪过程中还是在犯罪外的社会生活中,这类犯罪人都表现得办事条理性较强、能够控制自己的情绪;而没有条理的犯罪人,则无论是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中还是在犯罪过程中,都表现出一种焦虑的情绪。美国联邦调查局的行为科学专家约翰.道格拉斯认为,无条理的系列犯罪人可能在案发后有反常表现,而且在社会生活中社交能力较低、智商也较低、可能独自居住、住处离案件现场较近等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