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析犯罪情报分析在系列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通常情况下,判断系列案件是否成立的指标主要三个,即犯罪案件的数量、犯罪主体的数量、犯罪案件的性质等。

  
  1.犯罪主体是自然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而犯罪集团所实施的犯罪案件,通常被排除在系列案件之外的;虽然有观点认为,犯罪团伙或犯罪集团也可以作为系列犯罪案件的主体,只要该犯罪团伙或犯罪集团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实施了多起犯罪案件;但是,从国外相关资料反映的情况来看,犯罪集团通常也没有被列为系列犯罪案件的主体范围内——即使恐怖组织集团实施或承认实施了多起恐怖案件,只要实施或直接指挥该犯罪案件的具体人员不是同一个人,则也不被纳入系列犯罪案件序列当中,毕竟犯罪团伙或犯罪集团与犯罪分子个人不具有可比性。因而,系列案件的犯罪作案人的数量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二个或三个自然人,但应当被限制在三个自然人以内,从而与集团犯罪或有组织犯罪相区别。

  
  2.犯罪案件的数量。在系列案件中,由同一犯罪主体所实施的犯罪案件数量必须在二起以上;否则就不能构成系列案件。在侦查实践中,有些系列案件犯罪人在案件被破获前已经实施了多起、甚至几十起犯罪案件;这也正是系列案件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一个表现方面。如在2003年破获的杨新海系列杀人案件中,杨新海在落网前已经实施了22起、共杀死67个人。但对犯罪情报分析工作而言,如果在已经发生的犯罪案件中能够发现或识别出符合同一犯罪模式的犯罪案件数量越多,则犯罪情报分析人员所分析的结论越可靠。美国学者金.罗斯莫曾在其论著中提到,开展犯罪空间情报分析的系列案件,其犯罪案件数量最好是5起或5起以上;否则,关于犯罪人落脚点的犯罪空间情报分析结论可能不够准确[4]。

  
  3.犯罪案件之间的共同特性。系列案件是由同一犯罪主体所为的若干起犯罪案件,因而在不同的案件之间存在一种共同的特性;也正是由于这种共同的特性,因而侦查人员得以将其从大量犯罪案件中发现、识别出来。关于系列案件之间的共同特性,有学者认为是犯罪人留在不同案件现场的相同物质痕迹,并基于现场痕迹而推断出来的作案手段与特点;有学者认为是犯罪人留在不同现场上的相同心理痕迹,并基于心理痕迹而推断出来的作案人独特的个性心理。对于符合同一犯罪模式的若干起犯罪案件之间共同性的不同理解,成为系列案件分析不同范式的形成原因。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