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设置大小搭配的双重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完全适应现在的立法条件,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优势。
四、两个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不同功能
我国《侵权责任法》既然与众不同,设置两个侵权责任一般条款,那么,它们各自的作用应当如何协调呢?
《侵权责任法》第2条作为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它的基本作用在于:第一,确定侵权责任的范围,规定凡是侵害民事权益,依照本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违法行为,都是侵权行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确定《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所有应当依法保护的民事权益,都在《侵权责任法》的保护之下。第三,提示符合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的侵权行为,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四,不具有过错要件,但符合《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的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方式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这些侵权责任方式。第五,对于造成一方损害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适用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情形,确定各自承担的责任。第六,对于将来发生、目前没有预料到的特殊侵权责任预留法律适用空间,当出现这种特殊侵权责任而具体规定没有规定、又不符合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要求的新型侵权行为,可以适用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的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其调整范围是确定一般侵权责任的范围和责任构成要件,规定对一般侵权责任适用侵权法的一般规则,确定一般侵权责任的界限,为一般侵权责任提供请求权法律基础。因此,在《侵权责任法》的适用上,应当遵照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例如德国法第823条、法国法第1382条、日本法第709条等)的规定,确定具体规则。这些规则是:第一,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调整的范围是一般侵权责任,对于特殊侵权责任,特别是《侵权责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规定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不适用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第二,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第三,适用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第四,适用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举证责任由被侵权人承担,被侵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第五,适用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形态,主要是自己责任,即对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自己承担侵权责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方可承担替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