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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侵权责任法大小搭配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通过回顾中国侵权法三个阶段的的立法发展,可以看出,中国侵权法的立法发展,就是一个“本土→借鉴→(本土+借鉴)”的过程。在这个历史的宏观角度观察中国《侵权责任法》的 “大小搭配的双重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在各国侵权法的立法之林中确实是独一无二的。从《大清民律草案》第945条关于“以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之权利而不法者,于加侵害而生之损害,负赔偿之义务”的规定、《民国民律草案》第246条关于“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民国民法第184条关于“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与他人者亦同。”“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的规定,到《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以及《侵权责任法》第2条和第6条第1款,中国侵权法经历了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过程,终于建立了这样一种独具特色、与众不同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立法例。


  

  对此,我的评价是:


  

  第一,大小搭配的双重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立法例,既有德、法、日等国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立法经验,又有《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侵权法以及《欧洲统一侵权法草案》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立法经验,结合了两种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立法优势,合而为一,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是各种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立法优势的结合。


  

  第二,大小搭配的双重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立法例的创设,更是对英美法系侵权法特别是对美国侵权法立法经验的借鉴。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立法中的美国侵权法的元素比较丰富,特别是在第四章之后关于特殊侵权责任具体制度的规定上,很多都是借鉴英美侵权法侵权责任类型化的经验规定的。《民法通则》规定特殊侵权责任只有9个条文,而《侵权责任法》规定特殊侵权责任有60个条文。正因为有了更高程度的侵权责任类型化的基础,《侵权责任法》就必须设置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因此,《侵权责任法》规定第2条是完全必要的。


  

  第三,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侵权责任法》还无法实现侵权责任的全面类型化,因此,仍然需要适应这种情况而规定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正因为如此,大小搭配的双重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就应运而生。可见,这种做法完全适合于我国国情,是我国具体实际国情所决定的。


  

  第四,《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实行大小搭配,各自调整不同的侵权责任法为,发挥不同的作用,不是叠床架屋,而是各有所长,各有所需,相互配合,构成完整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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