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监督模式之转型
万毅
【摘要】
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之所以难于落到实处,其根本原因在于《
刑事诉讼法》违背检察权配置的规律和原理,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模式定位为一种以“消极中立”为理论支撑的“外在式”监督。这种监督模式直接导致实践中侦查监督难、审判监督难、执行监督难等困境。为确保检察监督的实效性,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借鉴大陆法系国家
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转变法律监督的模式,即由“外在式”监督转变为“参与式”监督,将检察机关定位为侦查权以及刑罚执行指挥权的法定主体,并通过积极介入侦查、审判、执行等程序,具体行使侦查权、公诉权和执行权的方式来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能,乃当务之急。
【关键词】刑事司法权力配置;“外在式”监督;“参与式”监督
【全文】
在我国刑事司法权力体系中,检察机关可谓是公、检、法三机关中最为尴尬的角色,这是因为,在应然层面上,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独立而神圣,《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身为法律监督者,检察机关不仅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而且依法对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拥有实施法律监督的权力,但在实然层面上,《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却自始即陷入多重困境,而从未真正落到实处。正是“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巨大落差,造就了检察机关异常尴尬的诉讼地位。对此,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一直在不遗余力地进行研究,试图破解这一难题;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自身,近年来也一直将“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作为自己工作的中心和主题,不断探索、拓展和提升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方式和途径。但是,笔者认为,现有的研究均并未能触及问题的核心。因为在笔者看来,当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面临的诸多困境,并非法律执行不力的问题,而是直接根源于《刑事诉讼法》违背检察权配置的规律和原理,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模式定型为一种“外在式”、“事后型”监督,从而导致检察监督模式的错位,进而影响到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据此,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当务之急是转变法律监督的模式:由“外在式”监督转变为“参与式”监督、由“事后型”监督转变为“同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