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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寿险部分条款解读

  
  新法第31、39条解读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解读:

  
  相对于旧法而言,新法增加了一项,即“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这一增加使用人单位为在为员工购买人身保险,就可以直接把自己作为投保人,而无需劳动者同意或签字,简便了操作程序。但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利益,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赚取人身保险金,新法明确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以保障劳动者可以获得保险赔偿金。新法生效后,类似保单的受益人就只能填写劳动者本人或其近亲属,而不能再填写用人单位或其他人,该规定是强制性规定。故,即便是用人单位拿着劳动者签署的受益人为用人单位的承诺书,也不能将受益人填写为用人单位或其他主体,避免将来保险金给错对象。

  
  新法第32条解读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解读:

  
  新法的变化在于规定年龄不真实的解除权不再是旧法中的“两年”,而是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一样,适用弃权原则。即自保险人知道解除权事由起30日内,但至迟不能晚于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知道未如实申报被保险人年龄的,不得以此解除合同。故合同成立后两年内,保险人不仅要核实投保人是否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健康状况,还应核实被保险人的年龄,并在30日内行使解除权。

  
  新法第34条解读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解读:

  
  与旧法相比,新法不再要求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只要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就有效。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口头方式以及被保险人其他实际行为来证明。例如,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用一人时,其缴纳保费等行为可以证明其同意并认可保险金,即使不签字,也不因此导致合同无效。

  
  新法第36条解读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解读:

  
  本条是对保险而合同中止的规定,与旧法相比,新法增加了“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缴纳”导致合同中止情形。虽然现阶段大多数保险人在投保人未缴纳保费时都会通知投保人,但仍有部分投保人收到通知后仍未缴纳保费,由于“60天宽限期”的限制,即便是通知了投保人,但只要在该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要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人不公平。有了新的规定,只要投保人在保险人催告后的30日仍未缴纳保费,保险合同中止,间接的将宽限期缩短到30天。故投保人未按期缴纳当期保费,应及时通知,并保存通知的相关证据,以缩短索赔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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