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这一新增条款规定了保险人直接向受害人赔付的条件及被保险人怠于请求时受害人的权益保障途径。同时,新《
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该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第三者,避免保险公司赔付后,被保险人把赔款挪作他用而不支付给受害第三人,这无疑增加了受害方权益的保护;三、对于财产保险而言,涉及到交强险的赔付问题。
新法第24条解读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解读:
旧法仅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而没有规定保险人应在拒赔通知书上说明不赔付的理由。虽然现在很多保险公司在拒赔通知书上注明了不赔付的理由,但都是非常简略,几乎都是直接引用法律规定,如“没有如实告知,解除保险合同,不予支付保险金”等简要说明,但对案件事实没有进行任何评述,更没有告知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内容,导致了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矛盾激化,使得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更为紧张,不必要的诉讼增多,保险人也不能树立好的形象。毕竟保险的专业性很强,仅仅笼统的直接引用法律规定,而没有比较详细的理由说明,是很难以让被保险、受益人接受的。
新规定强化了保险公司拒赔理由说明义务,详细的拒赔理由书可以让受益人明白拒赔的具体原因,减少纠纷发生。进行理由说明也可以推广保险,淡化其专业性、神秘性。同时,通过理由的说明,也让保险人更慎重的确定是否予以赔付。
新法实施后,拒赔通知应包括两方面内容:1拒赔的事实依据(事实来源依据和事实简介);2拒赔的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必须与事实根据相对应)。理赔核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将载明不予赔付的具体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的通知书发出。注意这里的“三日内”是发出时间,而不是送达给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时间。
新法第30条解读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解读:
该条规定否定《
保险法》中的“争议解释不利于保险公司”原则,与《
合同法》对歧义条款解释原则(第
四十一条)靠拢,这也与第
二十一条规定的格式条款制定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持一致。《
保险法》的“争议解释不利于保险公司原则”虽然对投保人做了有力的保护,但任何语言并像水晶一样,晶莹而剔透,每个人的理解都会不一样,只要是保险条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几乎都可以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而且法官在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时也把“争议解释不利于保险人原则”当万能武器,屡试不爽,其后果是滥用“争议解释不利于保险公司原则”,过分保护了投保人的利益,并且导致
保险法司法实践的混乱,阻碍了保险业的发展,也违反公平原则。而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人们对保险的了解更为深入,保险并不再是那么的神秘,其专业性渐渐弱化,投保人也不再是完全的外行了,新法的这一修改平衡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护”了保险人。“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也即公平合理解释原则,保险人在制定保险条款时对特定名词的定义以及在理赔通知说中对相关条款的解释,应与中国保险行业标准技术委员会制定《保险术语》中的解释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