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该款是对保险如何要求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提供补充材料的规定,规定保险人在要求投保人乙方补充材料时:一、应及时通知,一旦时间长了,有些材料可能会丢失,其后果应由保险人承担,毕竟被保险人人、受益人并不清楚那些资料是有用的,那些资料是没有用的,同时也是保证早些确定核赔结果;二、书面方式,口头方式对投保人一方是不利的,因为容易忘记或落下某些材料;三、一次性通知,这样是保证效率。以上三要求增加了资料完整性审核的难度。加强理赔初审质量,严把初审关,保证理赔资料的完整性;提高审核质量,保证问题件处理的有效性与及时性。实务中应该严格理赔受理,严格按合同条款规定受理索赔申请,特别是有疑义的一些索赔申请。不是很复杂的案件,在签收受理回执单时就列明还需补充的资料;对于复杂的案件,可先收复印件进行审核,审核清楚再请投保人交原件进行正式受理,受理之时一并后一并发书面通知。
新法第23条解读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解读:
该条是对核赔时间的规定,其目的是解决实践中大量的理赔难问题。
1、虽然新法明确了最长审核时间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请求后30日内,但后面还有一个但书条款(但合同有约定的除外)。这个但书条款实际上是给保险合同的履行开了口子。意即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才适用30天的规定。如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完毕核定义务,对于保险人应当支付保险金的,还应赔偿为未时支付保险金而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造成的损失。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立法强调了保险理赔的独立性。注意这里强调的是非法干预,对于非法干预保险理赔,保险人可以拒绝,但对于其他单位或机构依法干预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应当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定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即依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金,如先予执行的裁定,保险人应当履行。
新
保险法之所以在此强调任何人和单位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纪念会保险金的义务,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金做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二、对于责任保险的保险金,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是侵权责任,也可以是违约责任。在责任保险问题上,旧《
保险法》规定不明确,而新《
保险法》中,明确了责任保险的定义并对责任保险的赔偿方式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