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如果说其它条款的变化和增加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的保护,则此条规定则是在公平原则下,倾向于对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本条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该项义务是保证保险人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到达保险事故发生现场,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是否为保险事故,以保证公平、公正理赔。旧法只是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而没有规定没有及时通知的法律后果,导致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没有及时通知(一般还规定了明确期限)造成损失难以确定或事故的性质原因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从而减少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同时明确只有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通知义务,才可能不赔,如果是一般过失未通知,保险公司不得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拒赔。
在实务中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保险人的通知通过两种途径:一是通过设立的客服电话,如通过客服电话通知不存在争议;二是通知代理人,通知保险代理人是否算是通知保险公司对保险人来说也很重要,根据《
保险法》规定,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从事代理行为,如果保险人有授权代理人则视为通知了保险公司。同时,《
保险法》也规定,代理人的行为如构成表见代理,也发生代理的法律后果。但建议告知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直接通知保险人,以减少中转环节,并要求代理人在接到投保人报案的通知时应要求投保人向保险人告知。对于何时是及时的问题,由于各个保险事故不同,立法无法具体规定及时是多长时间内,但一般是事故发生之后立即通知,至迟不能迟于保险公司在合理时间内到达现场无法查明是否是保险责任。
同时,保险人如通过其他途径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也不免赔,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要主动去勘验现场,否则无法确定责任的后果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主要是针对特定标的(如名人、特定重大事件)在发生重大事故被新闻媒体报道或者发生事故时保险人的相关人员刚好在现场,也包括被保险人的亲属等通知保险人的情形。
在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通常都要求其家属进行尸检,以确定死亡原因。通知大多都是在受益人报案时保险人通过电话等通知。从证据的角度上说,以书面方式通知最保险,通过电话等口头通知,需要录音进行固定证据。但由于录音证据常常不清楚或谈话内容部完整等因素,不容易被法院采纳。书面通知比较好(勘察笔录中告知比较方便),通知进行尸检时应告知未进行尸检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然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死亡原因,无尸检的必要,无须通知。同时,实践中也有判例认为“合同未约定未尸检导致死因无法查明,保险人不能以未尸检为由而拒赔”,建议在合同条款中就注明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因证明,即进行尸检等,并作为免责条款予以提示说明,以提前告知“尸检义务”及后果。
新法第22条第二款解读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