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寿险部分条款解读
储涛
【全文】
新
保险法于2009年2月28日修正,本次修正是
保险法第二次修正,变化非常大,10月1日起实施的新《
保险法》,在现行《
保险法》的基础上新增49条规定,删除20条,修订123条,保持不变的仅为15个条文,涉及保险制度、保险人和投保人利益平衡、保险监管等方方面面。其生效必将引起保险业的一次新的蜕变。下面我们共同来对新法修订的涉及人寿保险的相关条款进行解析,理解并掌握修订的要点。
新法第16条解读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解读:
此条款
保险法修改后变化最大,增加条款最多的一个条款,也是对人寿公司的理赔影响最大的一个条款。其中,增加了三个小款(即保险合同解除30天的除斥期间、不可抗辩条款、弃权及禁止反言规定),修改了两处,也将对理赔工作有重大影响。
第一款明确了投保人有限告知义务:保险人询问的,投保人才应如实告知,也即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是建立在保险人询问的基础上,强调了保险人先行询问的责任。询问可分为罗列式询问和概述式询问,大多数险种的询问都采用的是罗列式询问,罗列式询问所询问的内容比较清楚明确,概述式询问所询问的对象不明确不具体,有“无限告知”的嫌疑,违背了有限告知的基本原则,其合法性值得怀疑。同时,概述式询问容易造成投保人“过失未如实告知”,根据本条第三款、第五款的规定,并不必然达到保险人可以拒赔的目的。故,我们建议采取罗列式告知的方式。
第二款明确了未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解除合同,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是:1投保人故意未如实告知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2未如实告知的内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只有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时,保险人才可以解除合同。这一款也说明,如果未告知的内容不足以影响是否承保或保险费率,即便是故意未如实告知,保险人也不能解除保险合同。同时,采取概述式询问的风险在此条中也体现出来,由于概述式询问询问的内容不明确,一旦发生未如实告知,保险人很难证明未告知的事项足以影响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