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题为“作为一个犹太和民主国家的以色列”的大会发言中,来自以色列希伯莱大学的克劳德·克莱因教授介绍了以“犹太主义”和“民主主义”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色列国62年来的建国成就,并在此基础上指出,“犹太主义”与“民主主义”在以色列的宪法制度中得到了有机的统一,当然,也存在一些价值和实践中的冲突和紧张。需要在宪法制度做出进一步的协调。从实践中来看,是否违反了宪法,最高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作出判断。但是在某些领域,仍然存在着对“可修改”和“不可修改”的争论。
希伯莱大学的米歇尔·卡亚尼教授指出,以色列建国62年来,除了要解决不同宗教之间的价值冲突之外,更重要的是要解决世俗主义意义上的“犹太主义”与“民主主义”之间的价值冲突,也就是说,宗教教义与世俗宪法之间的价值选择和协调。他指出,作为一个在以色列生活的阿拉伯人,尽管存在民主程序,但是要真正获得与犹太人一样的法律地位,特别要能够获得被同等对待的权利,实际上目前和可见的未来都是不可想象的。在以色列,即便是犹太人社区,也存在13个不同的社区,如犹太教社区、基督教社区等等。在保障个人权利时,实际上在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之间也存在激烈的冲突。从集体权利角度来看,特定的犹太人社区可能在婚姻和家庭关系方面允许宗教方面的规则来调整人们的行为,但是,作为社区的个人仍然具有“自由民主”的个人权利。个人可以拒绝这种来自对社区集体权利的保护,而直接接受宪法的管制。所以说,“犹太主义”在以色列作出宪法的价值基础也是非常复杂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以色列作为“民主”的国家,在保证国家民主化和对人权进行有效保护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希伯莱大学教授鲁斯·嘎未松在主题发言中强调指出:以色列宪法明确了“犹太主义”与“民主主义”是宪法的原则,其中“民主主义”是政府构成的组织原则,而“犹太主义”是对以色列多数人价值的认可,这并不完全属于宗教的因素。因为在以色列,主要的民族是犹太人和阿拉伯人,即便是犹太人之间、阿拉伯人之间也存在矛盾和冲突。所以,不论民族构成如何,如果以“民主主义”为基础,就可以解决犹太人与阿拉伯人之间的种族冲突的诱发要素。但是,如果以“二元化国家”为基础,必然就会导致两个民族之间在诸多方面对立和冲突因素的加剧。所以说,以“民主主义”为基础,以色列国的“犹太主义”是一个多数人的原则,而不是纯粹的宗教原则,这是一种世俗社会的基础。当然,巴勒斯坦人是否应当建国,建国后如何处理犹太人地区的少数人阿拉伯人的关系以及在巴勒斯坦国地区的少数人犹太人之间的关系,这些问题都是非常复杂的。在目前的以色列国的“国家”观念下,可以更容易淡化宗教和民族之间的分歧和冲突,更好地实现以“民主主义”为基础的世俗国家价值目标。从以色列的具体情况来看,有很多问题是很复杂的,并不是宪政主义的价值就能解决的。以色列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个自由民主的国家,这一点表现在宪法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上。当然,象所有国家一样,以色列也没有完全实现社会的“多元化”。作为“犹太主义”,有两个核心要素,一个是宗教因素,一个是社区因素。但是,从本质上来说,“犹太主义”直指“犹太人”,是一群人。但是,“犹太人”在世界各地却是仅仅与宗教联系在一起的。阿拉伯人可能会与伊斯兰教联系在一起,也有信仰天主教、东正教的,所以,伊斯兰教并不是与阿拉伯人当然结合在一起,但是,犹太人是绝对不信仰伊斯兰教的。因此,关于以色列宪法基础的“犹太主义”确实带有非世俗主义的影响。但是,如果经过从下至上的讨论,并且经过议会修改程序通过后,这种宪法修正应当说具有正当性,不能轻易地讲仍然存在“违宪”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