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议委托持股及委托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2)股权归属确认。委托持股难以产生公司法上的直接效果,只有在建立委托持股关系时已经告知公司和其他股东并取得书面认可的情况下,才可以在公司法的基础上,尊重委托持股的事实,最终依法确认股权归属。

  
  (3)股东责任确认。在发生股东出资责任、侵权责任、股东权利滥用等责任时,须根据行为的过错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具体情况做出判断,来决定责任的最终承受者。

  
  (4)侵权责任抗辩。当委托人利用其对股权的实际控制,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而须依法承担责任时,委托人须通过证明对此项关联交易不构成实际控制进行抗辩。

  
  (5)处置权及收益权确认。在委托人与受托人因对股权转让、质押等处置权以及股东红利、股权转让收入等收益权的归属问题存在争议时,该权利应归委托人享有。

  
  (6)第三人请求权的抗辩。第三人基于对委托人的债权而要求对持股股权进行强制执行时,委托人需要在证明股权的真实归属,信托关系的真实存在以及债务并非因委托持股而发生的基础上,对第三人的请求进行抗辩。

  
  (7)撤销请求权。如受托人有股权转让、质押等处分行为时,委托人有权请求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和恶意的第三人恢复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二、关于委托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因此,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