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容易导致刑讯逼供、诱供
各国侦查实践均已表明,负责讯问的追诉人员往往具有较强的追诉倾向,容易戴着有色眼镜将犯罪嫌疑人视为犯罪人,并急于寻求有罪证据来证实犯罪。正因为如此,在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动用一切可能的手段促使犯罪嫌疑人开口陈述的倾向极为明显,而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基于自我保护往往拒绝“控告”自己———拒绝做出有罪供述,从而使侦查讯问活动充满着激烈的冲突乃至对抗。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往往将犯罪嫌疑人的抗拒视为认罪态度不好,而不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一些被激怒的侦查人员便倾向于使用暴力手段迫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甚至将自己的主观臆断强加给无辜的嫌疑人,即诱供,这正是证实思维在作祟。如此,侦查讯问几乎无时不面临着被异化为刑讯逼供的问题,也经常存在犯罪嫌疑人彻底丧失防御能力的危险。
与证实思维相反,证伪思维使侦查人员首先意识到犯罪嫌疑人很可能不是犯罪分子,从而改善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使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受到保护,同时,证伪思维使侦查人员在讯问时能够正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关注案件存在的疑点,弱化其迫切证实犯罪的动机,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
(三)为“舍卒保车”、“代人受过”现象打开方便之门
在司法实践中,集团犯罪往往会发生“舍卒保车”现象,一般的犯罪也存在出于亲情、爱情或其他原因而“代人受过”的现象。“舍卒保车”、“代人受过”之所以能够存在与侦查人员的证实思维有着很大关系。为了代人受过,当事人往往精心伪造案发现场,留下指向代过之人的直接犯罪证据,如凶器上的指纹、现场的脚印等,而后或是“投案自首”或是在被讯问时积极做出有罪供述,这正迎合了侦查人员证实犯罪的倾向,因此侦查机关很容易得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结论。然而,这些证据和口供并非是无懈可击的,只要侦查人员有证伪的意识,查获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并非难事。如通过反复、细致地讯问作案细节来审核“供述”的真实性,代过之人因未真正实施犯罪,其“供述”必然会要么粗枝大叶,要么前后矛盾,从而识破“代人受过”的真相。
总而言之,传统的证明标准所推崇的证实思维忽视对侦查结果的质疑,忽视对自己的结论进行严格地批判,甚至忽略与证实犯罪相左的证据。因此,移送审查起诉时应确立“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要求侦查机关大胆地发现疑点,并通过进一步收集证据排除疑点,这样得出的结论才更接近事实真相,从而保证办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