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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探析(上)

  

  (二)证伪思维的科学性


  

  证伪思维的科学性根植于它的逻辑基础。证伪与证实不同,证实是建立在归纳主义的基础上的,是通过大量的事实来归纳证明一个理论的正确性。从逻辑上看,归纳逻辑的前提与结论之间是一种非必然的关系,所以,严格的全称陈述不能被证实。证伪的逻辑基础是演绎推理,是以假言三段论的推理规则为基础的。假言三段论包括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和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式规则是:否定后件则否定前件,即:如果p,则q,非q,所以非p。例如,如果天下雨,则地湿,地没有湿,所以,天没有下雨。又如,如果死者是中毒而死的,那么死者就会有一系列中毒的症状,如果死者没有中毒的症状,那死者不是死于中毒。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式规则是:否定前件则否定后件,即:只有p,才q,非p,所以非q[10]。例如只有有水,鱼才能生存,没有水,所以鱼不能生存。又如,只有有作案时间,才能实施犯罪,某人没有作案时间,则没有实施犯罪。演绎推理的前提和结论之间是一种必然的关系,所以,证伪思维具有科学性。


  

  其次,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式规则为,必须由肯定后件而肯定前件,不能由肯定前件而肯定后件,也就是说条件不存在,结果必然不产生;条件存在,结果产生与否不确定。如,只有到过现场,才能实施偷窃行为。某人实施了偷窃行为,其必然到过案发现场,但是某人到过案发现场,不能必然推出其实施偷窃行为。侦查过程中取得的单一证据只是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条件,如某人有作案时间的证据,对于确证犯罪而言,仍只是必要条件———无之不然,有之未必然。因此,证据再多,只要不能组成证明方向一致的证据链锁,且排除足以解构该证据链锁的合理怀疑,就仍然难以满足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要求。而侦查实践中往往存在只有少量证据,甚至只有人证就仓促结案的现象,因此在侦查阶段运用证伪思维是非常必要的。


  

  (三)证伪思维的批判性


  

  波普尔的证伪主义强调否定性的论证,强调批评,蕴含了一种怀疑态度。怀疑论是西方哲学史中重要的认识论思想。怀疑论的鼻祖普罗泰戈拉,第一次对知识的普遍有效性提出了质疑,他认为普遍有效的知识是不存在的;怀疑主义学派的首倡者皮浪认为关于事物的知识是不可能的,对事物的判断也不可能有确定的标准,从而导致了否定一切知识的可能性的不可知论;笛卡尔的“怀疑”不同于历史上的为怀疑而怀疑的怀疑派和否定知识的不可知论者,他提倡的“普遍怀疑”是作为一种理性的怀疑方法,是人们能够正确认识事物的一个准备,它使人们摆脱一切成见,运用理性发现新的真理。笛卡尔写道:“要想追求真理,我们必须在一生中尽可能地把所有事物来怀疑一次”,“我这样做并不是模仿那些为怀疑而怀疑并且装作永远犹豫不决的怀疑派,因为正好相反,我的整个计划只是要为自己寻求确信的理由,把浮土和沙子排除,以便找出岩石和粘土来”。在笛卡尔那里,发现新的真理是最终目的,怀疑是必要手段;休谟把它的怀疑主义称为批判的怀疑方法,它可以使我们摆脱各种偏见,充分考虑到各种不同意见,从而保证判断的合理和公正。休谟的怀疑主义是“温和的怀疑主义”,是作为认识发展的一个环节的怀疑主义,是一种崭新的批判地认识事物的思维方式。随着怀疑论的发展,怀疑已经从对事物的质疑发展成为批判地认识和把握事物的思维方式。证伪主义正是这种批判精神的集中体现。证伪原则表明,科学是大胆地猜测所提出的假说,它们不断遭到批判,以清除其中的错误而不断接近真理,因此,证伪实质上就是对所提出理论的批判检验,证伪的本质在于否定、在于批判。科学理论是在不断地被证伪、否定、批判中向前发展的,没有批判精神,也就没有科学的发展。所以,科学的精神是批判,科学发展的主要动力是批判,只有通过批判,通过批判他人的理论或猜测,并通过批判自己的理论或猜测,才能发现并清除错误。证伪思维是批判地认识事物的科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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