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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三、职工不得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形及年休假天数的折抵

  
  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因此,当职工享受寒暑假超过应休年休假天数,或请事假、病假累计达到一定数量时,就不能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但当职工享受的寒暑假不足应休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足的天数,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

  
  对于劳务派遣用工的,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若职工在实际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之后,又出现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不应享受年休假的情形的,应取消职工下一年度的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不应与其他的法定节假日进行折抵,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四、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安排及补偿

  
  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尽管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但劳动者在享受年休假时,也应兼顾单位的利益,因为劳动者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时,单位需要根据生产、工作情况进行统筹的安排,但单位在安排年休假时,也应考虑到职工本人的意愿,不能故意刁难职工。单位可对年休假进行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但若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不能安排或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带薪年休假的,应当征得职工的同意,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或在下一年度安排,但除非职工自愿外,一般不应跨两个年度不安排职工年休假。

  
  单位经职工同意,未安排年休假或单位不安排年休假的,应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这里的日工资,是指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这里的月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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