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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二、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的确定

  
  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实际上,根据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只要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就享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带薪年休假,但职工具体带薪年休假天数的确定,根据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是按照职工的累计工作年限计算的,即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的。将计算年休假天数的工作时间,确定为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有利于充分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的权利。但目前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因为,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就是职工在进入本单位之前的实际工作年限由谁举证?如何举证的问题?我国民诉证据规定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负有举证责任,但笔者认为这里的工作年限应限于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对于进入本单位之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没有举证的责任,也不可能进行举证。对于职工进入本单位之前的实际工作年限,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职工在要求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带薪年休假天数时,就可能要对其实际工作年限承担举证责任。

  
  但目前由于我国的职工档案管理制度和社保制度不够健全,存在大量职工没有建立档案或未缴纳社保的情形,导致职工举证证明其实际工作年限十分困难,而且由职工承担举证责任,对其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如何进行判断,也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针对认定职工实际工作年限的问题,相关地方的劳动保障部门也出台了相关的解释,笔者认为可做参考,比如《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职工可享受年休假天数根据其累计工作时间确定,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可以如下有效证明作为依据:(一)职工档案有记载的累计工作时间;(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三)劳动合同证明的有效工作年限;(四)用人单位职工名册;(五)职工以前工作单位书面证明;(六)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因此,笔者认为,在认定职工实际工作年限的问题时,对有档案或有社保记录的职工,应以档案或社保记载的年限为准,对尚未建立档案或缴纳社保的职工,应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合同、单位证明、职工名册等证据综合认定,并注意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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