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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一、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根据《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凡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职工,均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但这里的“连续工作12月以上”,是否必须是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2月以上,条例和实施办法均未明确规定,导致出现了不同的理解。比如: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职工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而在广东省《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中第二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以上,是指职工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职工如经劳动、人事或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在不同用人单位之间调动或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其在前后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作时间。”

  
  笔者认为,这里的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应指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2月以上,因为,根据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及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的规定,可以看出,职工新进入用人单位享有年休假的条件,是必须满足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即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这里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应指在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而且若将职工在进入本单位之前原单位的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作时间的话,就涉及到一个对“连续”如何认定的问题,是规定在两个单位之间间隔多长时间就算连续,还是要求必须两个单位之间无间断的连续,这无疑会使问题更加复杂。另外,将“连续工作满12个月”,界定为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并不影响职工实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因为,在新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只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而在计算具体带薪年休假天数时,是按照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的(即从职工工作之日起计算的),而非按照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的。而且,将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限定为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对稳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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