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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回用农业的立法思考

  
  (三)再生水回用农业专章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制度
  
  1、管理主体和运行机制
  
  在再生水回用农业上,规定各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合理分配市政、水利、环保、农业、物价等部门的职责和配合方式,凸显农业部门在其中的作用,规定农业部门参与监督管理污水处理过程,与市政、环保、水利等部门共同监督污水处理,对处理过的污水,同时进行监测,对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允许通过输送管道直接用于农田灌溉。同时,规定农业部门参与再生水价格制定,以便用于农田回灌的再生水价格低于河水、地下水、其他灌溉用水价格,在经济上激励农民选择再生水回灌农田。
  
  2、技术规范和灌溉标准
  
  技术规范和标准,作为技术性规范文件,行政法中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法律性规范文件的延伸,尤其是强制性标准,具有强制效力,某种程度上,起到了法律性规范文件应有的强制作用8,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技术性规范和标准,是再生水回用农业相关立法精神和内容的细化和落实,是验证立法合理性的规范性依据,是立法执行力的充分保障。因此,法律必须对再生水回用农业设立技术性法律规范,尤其是对灌溉的技术标准、监测指标、技术规范提出要求,以便按照法律要求,加紧制定污水回用农业再生利用的技术指标体系、工程技术标准及安全利用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将法律的具体技术要求,在技术文本中固定下来,并遵照执行。
  
  3、监测队伍和仪器设备
  
  农业环保承担着再生水回用农田的监测任务,尤其是基层农业环保部门,承担一线监测任务,而地方财力有限,无法满足引进高素质检测技术人员的需要,因此,法律法规应当规定农业环保机构的人员配备,激励地方农业环保部门引进人才,补充人员队伍,定期对监测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资助技术人员定期学习、考察,提升监测能力。同时,规定用于监测的仪器设备性能指标,保证监测的准确性和可信性,提升监测数据的说服力,进而保证符合农田灌溉水资标准的再生水用于农田灌溉。
  
  4、再生水利用收费制度
  
  应规定再生水利用收费办法,鼓励再生水生产和循环利用。目前,污水处理厂不愿意也没有相应的财力进行污水深度处理和管网的投资,故应对再生水用户收费,按不同用途,规定收费标准,同时,考虑到农民是弱势群体,如果水价过高,便不会用再生水灌溉农田,而水价过低,又对其他用户不公平,因此,法律应规定专项补贴,对用再生水灌溉的农户给于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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