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法律虽不同程度提到水资源综合利用、污水废水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可用于农田灌溉,《
清洁生产促进法》对资源高效利用、清洁利用做了规定,2008年8月29日通过的《
循环经济促进法》只是在该法第四章“再利用和资源化”中,要求企业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第
31条)。可见,上述法律规定极为原则、抽象,没有具体规定再生水利用,更没有规定再生水利用的范围,没有规定再生水的利用范围应包括农田灌溉,并且主要用于农田灌溉。同时,关于再生水回用农业,各地的《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虽有涉及,但规定不是很明确,除了天津等少数省、市有明确规定外,大多数省市的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的很模糊,没有明确规定再生水的农业用途。
(二)《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法》的法律框架
基于我国目前的再生水利用现状和立法空白,基于再生水回用农业的优势和重要性,本着解决再生水回用农业存在问题的目的,我们建议制定《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法》,统一规定城市污水的排放与再利用,该法的基本框架可以参照已有的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在此基础上,按照
宪法、
立法法的要求设置。建议除总则外,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为排水,设规划与建设、排水、污水处理等章节,另一部分为再生水利用,设再生水回用工业、再生水回用农业等章节,最后是法律责任。其中,再生水回用农业专章中,规定再生水回用农业的基本制度和要求,如再生水用于农田灌溉的管理主体及其职责、运行机制、农田灌溉标准、价格制度、收费制度等问题。我们只所以建议在《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法》中,对再生水回用农业做基础性、原则性规定,各地方在制定节水和再生水利用地方法规和规章时,适时规定再生水回用农业,而不是建议制定专门的《再生水回用
农业法》,是因为“需要由法律规定的,是国家各方面的基本制度,是全社会都要普遍遵循的行为规范、行为准则,而这些制度、规范、准则又是最终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予以保证实施的”7再生水回用农业作为再生水的主要用途之一,是再生水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具有特殊性,但是作为国家法律,只需规定再生水回用农业的基本制度,将其包含在再生水利用之中,至于再生水回用农业的特殊性,由法规、规章作补充、详细规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