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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我国节水法律制度的对策

  
  3.建立节水技术创新“产学研”相结合制度。
  
  产学研合作是科研、教育、生产不同社会分工在功能与资源优势上的协同与集成化,是技术创新上、中、下游的对接与耦合,其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和技术创新规律,具有很强的技术创新机制,是优化企业科技行为的有效实现形式和途径。建立节水技术创新“产学研”相结合制度,促进水资源节约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组织实水资施源节约重大示范工程,加大支持力度;积极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运用市场机制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的推广应用。[5]
  
  4.建立节水技术创新风险防范制度。
  
  技术创新需要面对开发风险、组织风险、战略决策风险、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等。上述风险的存在,要求企业在进行技术创新活动时必须建立技术创新的风险防范制度。其主要内容为:资金保障体系;政策保障体系;决策保障体系;树立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 ;加强市场研究 ;重视分析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加强信息沟通;加强市场营销等。[6]
  
  (六)完善节水法律责任和救济制度
  
  1. 强化政府法律责任。
  
  强化政府法律责任的对策主要包括:一是建立国家机关控权、社会控权与行政权自控机制相结合的控权机制,强化事前监督与事后惩罚机制,对政府实施有效的社会监督。二是建立实体控权、程序控权、救济控权相结合的控权机制。如:建立健全政府负责人特别是省长、市长、县长等对本辖区的节水目标负责的责任制度,建立节水政绩考核制度,政府问责制度等制度。三是实施管制成本效益分析,有效使用管制方式,防止管制失灵。
  
  2.在责任形式上将行政责任追究与民事赔偿、刑事追究相结合。
  
  3.加大责任设定力度。主要包括: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使违法成本高于守法成本;提高国家行政补偿和赔偿的标准;加强刑罚的处罚力度、明确处罚标准,在行为人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对行为人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考虑把经罚金作为惩罚环境犯罪的主要刑种。从而使刑罚真正起到惩罚犯罪,保护水资源的作用。
  
  4. 完善责任司法追究机制,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在注重责任行政追究的同时,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责任司法追究机制。对于企业或个人侵犯公共水资源利益的行为,不论是检查机关、政府、环境资源监管部门还是任何社团组织或公民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政府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违法行为,检查机关、社团组织或公民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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